再審與非常上訴皆為刑事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核心差別在於「糾錯對象」: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如新證據、偽證),可重啟審判翻案 @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適用錯誤」(違背法令),原則上僅撤銷違法判決,不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再審v.s非常上訴 @再審 (Retrial) => 糾正「事實」錯誤,重啟審判 => 證據不足、發現新事證、偽造證據 => 聲請人:受判決人、檢察官、配偶/代理人 => 重新審理,可能推翻原案 => 有明確事實理由,門檻高 @非常上訴 (Extraordinary Appeal) => 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統一見解 => 判決違背法令(程序或實體法) => 聲請人:僅限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原則上僅撤銷違法部分,不影響當事人判決 => 僅限審判違背法令 @再審(事實翻案): 情境: 案情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例如真兇出現、凶器DNA不符),或是原判決證據是偽造的、證人做假證。 結果: 法院若認可,會重新開啟審判,有可能改判無罪。 限制: 「新」的定義很嚴格,不能只是對證據重新解釋。 @非常上訴(法律糾錯): 情境: 法院判決時適用的法律錯誤、違反訴訟程序(例如明明不符程序規定卻判刑)。 結果: 通常只是告訴大家「這個法律適用是錯的」,主要功能是指導下級法院,不直接把有罪改成無罪,除非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特殊性: 當事人無法直接提起,必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由檢察總長評估是否提起。 簡而言之,想證明「判決的事實是真的錯誤」,提再審;想證明「法院法律用錯了」,提非常上訴。 民事訴訟法§496:再審事由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