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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題數: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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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3月14日

第25條(製造業外國人基本配額) |原則:製造業聘僱外國人要依附表六的配額比例。 |白話: 1. 如果外國人是受雇於製造業,且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某些製程被認定為「特定製程」,那麼: • 可以申請的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公司可以聘僱的外國人總人數 • 外國人與本國員工的比例 都必須依照 附表六的配額比例計算。 2. 計算公司「平均僱用員工人數」時,不計入某些特殊制度聘僱的外國人,包括: • 第25-1條 • 第26條第1項 • 第28條第3項但書 這些方式聘僱的外國人。 簡單說: 製造業外國人名額的基本比例 → 看附表六。 ⸻ 第25-1條(接續聘僱可增加5%) |白話: 如果雇主: • 符合第24條資格 • 並且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原本聘僱的外國人 那麼外國人配額可以增加 5%,但是有上限—— 接續聘僱 5%+附表六比例+第26條(就業安定費)增加比例,加總不能超過申請前兩個月的過去一年平均員工數的 40%。 ⸻ 第25-2條(加薪可增加配額) |白話: 如果雇主: • 符合第24條資格 • 並且提高本國勞工薪資+勞保/職災保險提高至少一級(但原本一級,要提高到三級)+提高後不可降薪。 那麼外國人配額可以再依 1:1比例提高附表六配額(提高多少本國薪資 → 增加多少外國人名額)。 但聘僱外國人人數不能超過申請前兩個月之前,公司過去一年平均員工數的10%。 另外加上26條不能超過公司平均員工數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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