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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南投縣私立 弘明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中小學)發表于: 2012/06/21 |
南投縣私立 弘明實驗高級中學 (附設國中小學)
《 誠 徵 》
《學務處宿輔組》 生活輔導教師
(一)應徵資格:
1.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各款不得進用情事者,如有上述情事者,錄取視同無效(如附錄)。
2.大專以上畢(具教師資格者優先錄取)。
3.具服務熱忱,能配合假日輪班者。
(二)應徵者應檢附資料:
1.詳細履歷表(含學經歷、專長領域、研究成果等)。
2.畢業證書影本、教師證影本。
3.如有其他可展現申請人相關能力之資料。
(如成績單、工作證明、作品集等),請一併提供。
◎ 聯絡方式:
請以掛號將個人資料及一年內半身2吋照片乙張
寄本校人事室收
學校地址:55148南投縣名間鄉東湖村大老巷102號
聯絡電話: 049-2731799 轉人事室分機:114
e-mail: chinmeikelly9@yahoo.com.tw
備註: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電話通知面談。
附錄:
壹、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9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