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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6號解釋
發表于: 2018/08/20
解釋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之 1(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改列為同條第 1 項)規定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
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
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
之當月止。」其中有關 105 年 2 月 29 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
,上開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
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 28 條所定 5 年時
效之遺屬年金。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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