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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27 |
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暨本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需用名額:計5科,共6名(正式教師5名、代理教師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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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告方式:
一、時間:101年5月25日(星期五)起至101年6月6日(星期三)止。
二、方式: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本校網站(http://www.cyhvs.cy.edu.tw)。
(四)本校公布欄公告。
肆、簡章索取:101年5月25日(星期五)起逕自本校網站下載。
洽詢電話:05-2259109。
伍、報名時間、地點:
一、報名日期:101年6月5日(星期二)及6月6日(星期三)2天,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二、報名地點:本校懿德樓5樓第2會議室。
陸、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暫准報名:
1.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持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之科別為限。
2.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如於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之科別為限。
3.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如於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科別為限。
4.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如於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科別為限。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已連續達10年以上者。
柒、報名手續:
一、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表請事先上網填妥後列印):
(一)報名表一份。
(二)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1張黏貼於報名表、1張備甄選證黏貼用)。
(三)國民身分證。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標準)。
(五)合格教師證書或應考類科實習教師證。
(六)切結書。
(七)委託報名時應檢附委託書(受託人須持貼有相片之身份證件)。
(八)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九)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十)貼足5元郵票之信封1個,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成績通知用)。
註1:以上證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本校留存。
註2:繳驗證件影本請用A4紙張影印(勿剪裁)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
三、繳交報名費:
(一)初試為新台幣800元,於報名時繳交。
(食品科另加收實作材料費1000元)。
(美容科另加收實作材料費2000元)。
(餐管科另加收實作材料費1500元)。
(幼保科另加收實作材料費 500元)。
(二)複試為新台幣300元,於複試報到時繳交。
捌、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甄選方式:
(一)分初試及複試2階段。
(二)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三)測驗方式:
1.初試:數學科以筆試、專業類科以筆試及實作方式測驗。初試後按初試成績擇優錄取需用名額5倍人數參加複試;如最後一名有2人(含)以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參加複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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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複試:試教及口試。
(1)試教:各科使用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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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試:
a.得攜帶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業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口試委員參考。
b.口試以教育理念、專業知能、服務態度、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項評分。
註1:試教前3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章節,試教時本校不使用電腦及投影機等教學工具。
註2:試教、口試時間各為15分鐘。
二、甄選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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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結果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人員或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錄取,如是類人員總成績相同或無是類人員,普通類科則以筆試成績、專業類科以實作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再有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三、甄試及榜示日期、時間、地點:
(一)初試:101年6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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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示: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1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不另以書面通知,書面成績通知書於錄取暨擬聘任名單榜示後統一寄發。
(二)複試: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上午8時00分在本校懿德樓4樓幼三甲教室報到並繳交複試費,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榜示: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下午8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書面成績通知書於錄取暨擬聘任名單榜示後統一寄發。
四、試場位置及座次表於考試當日公告。
玖、成績複查:
一、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一)初試:初試榜示起至101年6月20日(星期三)17:00止。
(二)複試:複試成績榜示起至101年6月22日(星期五)17:00止。
二、應試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方式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應試人申請成績複查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要求重新評閱。
(二)申請閱覽試卷。
(三)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四)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五)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甄選完成成績複查後,將甄選結果(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如參與應試人員,均未達最低錄取標準(甄選總成績60分),經甄選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二、甄選錄取名單預定於1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於本校網站及公布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
三、擬予聘任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公告甄選錄取名單時一併規定)。如現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時須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四、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同意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申請聘任。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五、暫准報名之應試人如經錄取,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應立即送人事室補驗,最遲應於第陸點、報名資格條件、一、(二)所定期限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親自送驗;逾期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未於期限內送驗者,即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
六、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取消擬聘任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同類科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拾壹、應試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
一、申訴專線:05-2259109;申訴信箱:600嘉義市東區市宅街57號 人事室。
二、申訴時,應述明下列事項,未具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一)應試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科別、甄選證號碼。
(二)申訴事實。
(三)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事項。
(五)年月日。
拾貳、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口公告周知。
拾參、本甄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摘錄:
一、應試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應試資格;甄選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所提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