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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大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16 |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名額:
專任教師:
物理科1名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1名(需擔任資源班導師、製作資源班學生個別教育計畫與辦理特教
行政工作)
*上列各科名額,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視各科甄選總成績,擇優錄取備取人員或不足額錄取。
參、甄選公告:
一、時間:自101年5月16日至101年5月23日止。
二、方式:
1.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dali.tcc.edu.tw/)。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師甄選網頁(網址: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
3.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
肆、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持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以上均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皆可報名。報名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考生,英文第二專長教師證書於複試時得自行選擇是否加附。
伍、報名及審核:
一、初試:
(一) 初試階段採網路報名,開放報名期間自101年5月19日上午10時起至101年5月23日下午10時止,逾期不予受理。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報名網站:網址http://www.dali.tcc.edu.tw/
(二) 初試報名費:新臺幣600元整(手續費自理)。利用各行庫自動櫃員機(實體ATM)轉帳或網路ATM線上即時繳款,轉入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行代號004),繳費帳號則經由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取得,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一個科別使用。繳費期限自101年5月19日上午10時起至101年5月23日下午11時59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錄取參加複試人員,應先備妥下列表件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核通過並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後才能參加複試,如經審核資格不符,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該複試名額不予遞補為原則。
(四) 網路列印准考證開放時間:自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起至101年5月28日下午5時止。
(五)報名網站:網址 http://www.dali.tcc.edu.tw/
(六)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殘障、腦性麻痺致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具有身心障礙之考生於初試時欲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請於5月22日(以郵戳為憑)前將身心障礙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影本需親自簽名),郵寄本校人事室收,逾期不予辦理。
二、複試: 一律親自報名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完成複試報名手續,始可參加複試)
(一)報名時間:101年5月31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大里區東榮路369號)。
(三)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複試報名應繳附下列各項表件:
參加複試人員證件審查請依序排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並應附A4格式影印本1份留存本校。
1.報名簡歷表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准考證1份(請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5.合格教師證書(尚未取得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視實際狀況需要檢(加)附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書)。
6.切結書。
7.回郵信封。
三、甄選日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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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辦理甄選。
一、初試:
(一)筆試:
1.物理科:以專門知識為範圍。
2.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佔60%)英文專業知能(佔40%);
凡英文筆試成績低於所有應考人英文筆試成績平均分數者,不得參加複試。
(二)初試完成後,以筆試之成績高低依各科擬聘缺額八倍人數參加複試。
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試。
二、複試:
(一)試教:
1.物理科:使用書籍為本校100學年度各科各年級所使用之教科書為準(詳見附表),試教單元於試教前20分鐘抽籤,試教時間20分鐘。
2. 特教類身心教育組:特教情境演練,試教時間30分鐘並分別為特教專業知能15分鐘,英文專業知能15分鐘。
(二)口試:得檢附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文件於口試時供參。
柒、甄選成績計算:完成初、複試人員之成績計算如下:
初試(筆試)30%,試教45%,口試25%,合併計算為總成績,試教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有相同,以筆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特教類身心教育組筆試30%分配-特殊教育60%,英文專業知能40%;
複試45%分配-特教情境演練50%,英文專業知能50%
捌、考試地點、時間:
一、考試地點:本校(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369號)、
本校將於考試前一天在本校網站公告甄選試場及相關資料,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二、考試時間:
(一)初試考試時間:101年5月28日(星期一)時間配當如下:下午6:20(預備鈴、清場),下午6:30~8:10筆試(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40分鐘內不得離場)。
(二)複試考試時間:101年5月31日(星期四)時間配當如下:中午12:20~12:40報到,中午12:40~12:50說明及複試序號抽籤(若逾報到時間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複試之試場配置及考試時程表,於考試當日公布在本校川堂及提前1日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玖、成績公告:
一、初試成績公告:錄取參加複試名單5月29日下午8時前於本校網站以准考證號碼公告,初試成績同步以開放查詢,不另行通知,倘筆試有測驗題,則於筆試後2日內試題及答案併同公告。
二、初試成績複查:5月30日中午12時前持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複查費用為100元,以一次為限。
三、複試成績查詢:甄選總成績將於5月31日下午10時前於本校網站以本人身分證號開放查詢,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四、複試成績複查:6月1日中午12時前持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複查費用為100元,以一次為限。
五、榜示:擬予聘任人員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6月1日下午10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布,並書面個別通知。
拾、甄選完成後,按甄選結果造具名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若干人後由校長核定。
拾壹、擬予聘任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現職人員並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拾貳、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拾貳點情形不予聘任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參、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證明文件等,如於錄取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或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均註銷其應聘資格及無條件解聘。
拾肆、申訴電話專線、信箱:04-24875199-121 412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369號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人事室。
拾伍、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口公告周知。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本校100學年度各科各年級所使用之教科書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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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節錄】
1. 教師法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3.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980826修正】
第7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歷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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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缺考記錄(到考:○ 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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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歷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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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大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或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四、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無法於101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不得請求退還。
此致
國立大里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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