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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探討】立法院修正就業服務法異動條文(1120510)

發表于: 2023/05/12


就業服務法法(中華民國112年04月21日制定,112年05月10日修正,總統府公布)

◎第58條 (修正)

1.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
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
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
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資料來源: 立法院法律系統+總統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