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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國立羅東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23 |
國立羅東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教師科別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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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日期及方式:
1.自101年5月23日至101年5月31日止。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3.本校網站(http://www.ltsh.ilc.edu.tw/)電子公佈欄。
4.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索取簡章及報名表: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電子公佈欄下載列印(各項表件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五、報名時間地點:
1.時間:101年5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止(中午12時至13時休息)。
5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止(中午12時至13時休息)。
(5月31日下午6時前網路公佈報名人數,請自行查閱,不受理電話查詢)
2.地點:本校三樓會報室。地址: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24號。洽詢電話:03-9567645轉320。
六、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
14條各款之一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1.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並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者。
2.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3.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4.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
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101年8
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另一任教科別。
5.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6.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7.上述2至5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須於報名審查時已修畢學分之證明及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8.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尚應切結如經教育部查證不予認定時,學校即逕予解聘,當事人不得異議。
七、報名手續:
1.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委託報名應檢具委託書(附件5)及受託人身分證。
2.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事先填妥,證件除正本驗後發還外,並應各附A4格式影印本一份留存本校):
(1)報名表(附件1)各欄請以正楷字體詳細填寫。(可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
(2)准考證(附件2)及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3)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者,另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另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4)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印本及譯本、護照影印本、境管局出入境記錄;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須達教育部規定之標準)。
(5)中等學校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准以該科實習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切結書代替)。加科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持原有教師證外並附已送加科之證明文件,並切結101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
(6)切結書(附件3,切結無報考消極資格;以實習教師證書報考者,應切結於101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否則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7)報名費:初試新台幣柒佰元整,複試新台幣三佰元整(於初試合格參加複試時繳交)。
(8)貼妥掛號回郵信封一個(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於左下角註明甄選科別)。
(9)個人簡歷1 份:(格式如附件4,資料不得超過5頁,超過不受理)(內含有關教學或行政資歷、資訊融入教學、教育理念、進修研習、抱負、指導學生活動及各項競賽獲獎證明文件)。
(10)具身心障礙身分考生,需提供試場服務者,請填具申請表(附件6)於報名時向學校申請。
八、甄選方式及配分比率:(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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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甄選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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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初試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5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在本校網站電子公佈欄公佈,請自行查閱(不個別通知)。(筆試若採測驗題型者,將於6月5日上午12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一、複試完成後,按甄選結果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依成績高低錄取,並擇優備取若干名。若甄試成績均未達本校所訂錄取標準,則不予錄取,由甄選委員會依權責宣佈從缺。
十二、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101年6月7日(星期四)晚上9時前在本校網站電子公佈欄公佈,並個別通知。
十三、成績通知及複查方式
1. 初試成績單由本校郵寄送達,欲親自領取者請於101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在本校人事室領取;申請複查初試成績請於6月6日上午9時截止前提出申請。
2. 複試成績單由本校郵寄送達,欲親自領取者請於101年6月8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本校人事室領取,申請複查複試成績請於6月11日上午9時截止前提出申請。
3. 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予受理,且初試或複試均以一次為限。
4. 申請複查初試或複試成績,均應填寫複查成績申請書(附件7)及繳交壹佰元費用。
5.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6. 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
十四、擬予聘任人員,應於錄取通知書規定期限內應聘,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
十五、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6點各款及第14點等不予聘任之情形,應取消其錄取資格,若有備取人員即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並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六、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申訴電話專線及信箱:03-9567645轉320
linhy@ltsh.ilc.edu.tw
十七、經完成報名手續後,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十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以本校所在地為準),而需延期時,請依本校公告日期另行應試,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來電查詢或自行上網查詢。(查詢電話:9567645)
十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網站電子公佈欄。
附則:
壹、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之公費教師,若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4.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選之資格。
貳、教師法
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 三十七 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肄) 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肄) 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定,未曾擔任教職或
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