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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警察 第二試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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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警察 第二試榜示

倒數:
日期:2014/10/24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等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
電話:(02)82367115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1.教育訓練12 個月,預定104 年1 月實施,「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
四、五總隊、「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 週內實施,合計18 個月。
 
2.上述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將視實際考試錄取人數暨受訓人數而定,原則上為保安警察第一、四總隊,第五總隊次
之,受訓地點意願選填時間及作業方式另於本項考試錄取受訓通知書函之附件告知,逾期選填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逕為安排,不得異
議。
 
訓練計畫(參附件)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取得資格範圍及限
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3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