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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警察 第二試榜示
倒數:
日期:2014/10/24
編輯
+收錄
錄取人員
(
分發、任用等事項
)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
(02)23214354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
(02)8195951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02)28053990
訓練及保留
(
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
號
電話:(02)82367115
網址:http
: //www.csptc.gov.tw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1.教育訓練12
個月,預定104
年1
月實施,「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
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
四、五總隊、「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
週內實施
,合計18 個月。
2.上述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將視實際考試錄取人數暨受訓人數而定,原則上為保安警察第一、四總隊,第五總隊次
之,受訓地點意願選填時間及作業方式另於本項考試錄取受訓通知書
函之附件告知,逾期選填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逕為安排,不得異
議。
訓練計畫
(參附件)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
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取得資格範圍及限
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3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
保留期限不得逾2
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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