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郵寄報名資料審查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不予受理) :
1.資格審查資料袋郵寄封面含檢核表(請貼在報名表件郵寄信封袋正面,1個信封袋
限放置1份報名表件)
2.報名表(貼妥國民身分證影本)
3.簡歷表
4.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
專長及另一類科資格者,附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及另一類科之證明文
件(見簡章第伍點報名資格條件)。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6.切結書(每位應考人均需檢附,請勿遺漏)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應考人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3年8
月以後);具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
謄本查驗;報考職業類科已取得與報考科別相關之甲級或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者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請附技術士證。92年8
月1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
第37條第4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8.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
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無者免附。
9.上述各項證件一律以影本備審,以 A4 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
上角固定,裝於牛皮紙袋內,並請應考人自行至報名系統上列印「資格審查資料
袋郵寄封面(含檢核表)」,就所需相關證明文件逐一檢核,勾選檢核結果,黏
貼於郵寄信封袋上,寄至103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收(地址:
40241臺中市南區高工路191號),並由本次教師甄選委員會留存,如有偽造或不
實者,自負法律責任(以上證件不齊者,概不受理)。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
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佐證。
(三)應考人經資格審查不符者,報名費扣除手續費後郵寄退費。
(四)通過初試人員請於報名系統取得複試繳款帳號後於103年6月12日(星期四)前
至ATM繳交複試費500元。
(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本項考試結束後3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立臺中高工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