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憲法

測驗達人

Fly*(..
大師
110000次
蕭宏德
博一上
103694次
魯筱筱
博一下
71415次
key11..
大師
67528次
susan
大師
67190次

憲法

倒數:
日期:2017/08/04   

日期

  憲法本文通過:35.12.25 國民大會通過 憲法本文公布: 36.1.1 國民政府公布 憲法本文施行:36.12.25施行

增修條文第7次修正:94.6.10

 

產生

 

人民直選: 正副總統(85年第9任起)、立法委員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副總統缺位補選

行政院院長提名,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省主席、省委員、省諮議會議員

 

任期

 

正副總統: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立法委員:4年,連選得連任( 解散重選,任期重新起算)

大法官: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考試委員:6年

監察委員:6年

副總統缺位: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補選正副總統: 繼任至原任期滿

 

年齡

 

正副總統:40歲

直轄市長: 30歲

縣市長: 30歲

鄉鎮市長:26歲  

村里長: 23歲

立法委員、議員、代表:23歲

被選舉權:23歲

選舉權:20歲

 

人數

 

┌ 直轄市、縣市= 73人      ┐

立法委員(第7屆開始):│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  合計 113人

└ 僑居、不分區代表= 34人  ┘

大法官:15人,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監察委員:29人,包含正副院長

省政府委員:9人,包含省主席

考試委員:若干人( 但考試院組織法明定19人)

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

 

組成

 

行政院會議:行政院正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大法官會議:大法官15人組成,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 ~ 15人組成

監察院彈劾:監委2人提議、9人審查即決定,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院糾舉:監委3人審查即決定,向糾舉人主管或上級機關提出

 

幾分之幾

 

行政院長不信任:立委1/3連署、全體1/2贊成

立法院院會議案:立委1/3開議、出席1/2(過半)決議同意通過

立法院對總統彈劾:立委1/2提議、全體2/3決議,

                   聲請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成立,總統解職

立法院對總統罷免: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

                   選舉人總額1/2(過半)投票、有效票1/2(過半)同意

變更領土:立委1/4提議、全體3/4出席,出席3/4決議

           公告半年、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1/2複決

立法院覆議: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開臨時會: 總統之咨請、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

立委婦女當選保障: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行政院長不信任:不信任案投票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每年集會,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變更領土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立法委員選舉:任滿前3個月內選舉產生

副總統缺位: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變更領土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期限不得逾3個月。

行政院提出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行政院提出決算案: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監察院決算審核: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立法院會期:每年2次自行集會,2月至5月、9月至12月

 

 

緊急命令:10日內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已解散時,3日內自行集會,開議7日內追認

法律案公佈: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10日內公佈

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投票通過,行政院長10日內提出辭職,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覆議: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總統核可)

立法院覆議:送達立法院15日內做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如立法院休會期,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做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立法院解散: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小時

 

行政院長不信任: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

移送法院審問時限:24小時

法院提審時限:24小時

法院追究時限:24小時

 

爭議/ 解釋

 

院與院間之爭執: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立法與執行事項,遇有爭議時:立法院解決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司法院解釋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憲法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