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日期:107年2月21日至3月2日。
貳、考試日期:107年6月2日至6月3日。
參、考試地點:
一、試區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舉行 。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肆、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伍、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
考試類別 | 應試科目 |
人身保險代理人 |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4.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
財產保險代理人 |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4.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
人身保險經紀人 |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4.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
財產保險經紀人 | 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4.財產保險行銷概要 |
一般保險公證人 | 1.保險法規概要 2.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3.一般查勘鑑定 4.估價與理算概要 |
海事保險公證人 | 1.保險法規概要 2.海商法概要 3.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4.海事查勘鑑定 |
註:「一般保險公證報告」、「一般查勘鑑定」、「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及「海事查勘鑑定」等4科目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16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二、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考試及格取得之資格: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