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程昱瑋 高三上 (2016/06/01) 2 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權力或違法犯紀,中央或上級政府須予以自治監督,中央對於地方監督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而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僅有行政及立法監督。監督之方式則有矯正處分權、依法獎懲權、監視檢舉權、指揮命令權、解決爭議權及核定備查權,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監督之方式:
1.矯正處分權:上級政府可對於下級整府之違法之行為予以撤銷、變更、廢止、停止,並於下級政府作為使行政日常功能窒礙難行或於公共利益有所危
害時,上級政府可命其限期執行,如限期不執行可代行處理。
2.依法獎懲權:對於下級政府之作為予以獎勵或懲罰。
3.監視檢舉權:可派員至下級政府相關單位監督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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