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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dward 國三下 (2016/12/06) 1 (一)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1.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故A市政府屬於非營利為目的之「機關」,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為營業人。
(二)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依據上述定義,作為清潔費之用的門票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為銷售勞務,故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三)營業稅法第八條關於政府銷售免稅之規定,如下:
1.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劵及依法應課徵證卷交易稅之證卷(第二十四款...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