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
2F 你好Ü థ౪థ 大二上 (2017/07/16) 0 (一)公有土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土徵43) (二)土地分配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1.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2.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 查看完整內容 |
3F Jenny 高二上 (2017/10/31) 0 (土徵44)(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 I.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43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43-1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1.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2.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3.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4.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