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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甲市政府因辦理某段道拓寬工程, 須拆遷乙所有土地內之建築物, 經甲市政府核定, 應發給損失補償費. 於公告確定後, 發放並拆遷完畢. 嗣因其他業主陳情, 經甲市政府先後三次複估. 評估之補償費均不相同, 乃於民國(下同) 101年3月16日補送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 決議以第三次複估金額為建築物補償標準. 甲市政府於101年3月20日以專函通知乙, 應於101年4月20日前返還溢放之補償費, 但乙逾期仍未返還. 試問: (一) 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法侓地位為何? (二) 甲市政府於101年3月20日以專函通知乙溢領補償金, 該專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甲市政府應採如何方式, 要求乙將溢領之補償費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