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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huang 國三上 (2015/04/13) 19 1.原則 (1)管轄恆定原則係行政機關管轄之內容及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必須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始得行使公權力,爰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 (2)行政主體權力之行使,涉及人民權益使用喪失變更,影響甚大,所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行政機關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例外 管轄法定原則係有權機關不得移轉隨便移轉或其他機關不得侵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是為例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6F 小謎 高二上 (2016/05/18) 3 1.行政程序法第11條: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例外之情形如下: (1)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下級機關之權限,又稱為代行處理。 (2)變更:指因法令變更或基於原因事實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 (3)移轉: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4)權限委任:指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將職權範圍內之事項,委由下級機關代為辦理,而使權限發生法定移轉。 (5)權限委託:指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將本機關職權範圍內之事務,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6)委辦行政:中央機關或上級地方自治機關將其權限內事務之一部交由下級地方自治機關代為辦理。 (7)行政委託:由國家等行政主體將公權力交由人民行使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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