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二、甲市政府因辦理某段道路拓寬工程,須拆遷乙所有土地內之建築物,經甲市政府核 定,應發給損失補償費。於公告確定後,發放並拆遷完畢。嗣因其他業主陳情,經 甲市政府先後三次複估,評估之補償費均不相同,乃於民國(下同)101 年 3 月 16 日 補送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決議以第三次複 估金額為建築物補償標準。甲市政府於 101 年 3 月 20 日以專函通知乙,應於 101 年 4 月 20 日前返還溢放之補償費,但乙逾期仍未返還。試問:

【題組】(二)甲市政府於 101 年 3 月 20 日以「專函」通知乙溢領補償金,該專函之法律性質 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