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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

【非選題】
(一)某日甲請乙、丙喝酒,席間甲向乙、丙抱怨受丁欺壓。乙、丙二人遂欲為甲討回公道,而共同將丁毆打致傷。丁報警,告以只知甲對其懷恨在心,但不知何人所為,請警察緝凶繩之以法,警察因無特定嫌疑人而未製作筆錄,僅作成報案紀錄,其後查獲係乙所為,乙供稱是甲唆使,警察將甲、乙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即對甲、乙提起共同傷害公訴,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與丁之和解書,載明甲賠償丁醫藥費,丁不再追訴,請問:本案有無合法告訴?其效力如何?是否有撤回告訴?審理中如又查出丙亦有涉案,應如何處理?請分別附理由說明之。其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