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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甲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86 年間簽訂「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契約」,約定甲就讀某大學藥學系期間所需包括學雜費在內之一切費用,均由衛生署負擔,甲則負有於藥學系畢業、取得藥師資格後,前往山地、離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衛生機關服務 6 年之義務,若未依約履行服務義務,則應繳還受領之公費。甲於 91 年 6 月大學畢業,並於 91 年 9 月經考試院藥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師證書。惟甲並未履行服務義務。直至 99 年 4 月 26 日衛生署發出 A 函,催請甲於文到 60 日內履行系爭契約,否則將依約追繳甲前所受領之公費。甲於 99 年 6 月 30 日回函表明久未從事藥師工作,相關知識技能皆已生疏,無法再履行服務義務。衛生署遂於 99 年 8 月 30 日以甲為被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給付 86 至 91 年間所受領之公費。衛生署之訴訟,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