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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Liu 高二上 (2013/06/25) 9 本題涉及打擊錯誤之探討,原則上本罪論未遂,打擊錯誤對象則論過失,合先敘明。茲依題意分析如下:(一)甲取鈍器丟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1、客觀上,依實務實質客觀說理論,甲已將櫃台上鈍器向乙丟去,其行為於對乙的身體法益有侵害之重大危險,而該當著手,惟乙因閃避得宜而不該當本罪之全部要件,而成立未遂;主觀上,甲明知丟擲之行為有造成乙受傷危險而仍卻為之,具故意。2、然本罪依罪刑法定原則,其不罰未遂,是以,甲不成立本罪之未遂犯。(二)甲丟鈍器之行為而致A女致腦震盪之重傷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第二項過失致重傷罪:1、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因所使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3F 羅顥程 小一上 (2013/10/17) 3 (一)甲以鈍器丟擲乙之行為可能不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未遂罪: 客觀上甲對於乙之傷害行為並未發生傷害身體法益之結果,主觀上出於傷害乙身體之意圖而實行傷害行為,然甲之行為客觀上並未產生傷害之結果,因此不該當刑法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僅成立傷害未遂罪。惟我國刑法上未設傷害罪之未遂規定,依刑法第25條第二項之規定,是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以鈍器丟擲乙,A女卻不知閃躲,而致腦震盪之重傷結果,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 客觀上甲丟擲鈍器之傷害行為,與A女之重傷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甲出於傷害乙之意圖而丟擲鈍器,應可預見其丟擲之鈍器亦可能傷害乙身旁之A女,甲雖預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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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F harry855073 國二上 (2014/05/19) 1 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3項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丟擲鈍器之行為,係造成A重傷結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故其行為和重傷結果間具有條件理論之因果關係,又甲之行為乃製造並實現了不受容許之風險,符合可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依題意,甲對其行為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