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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題庫

【非選題】
一、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茲有甲直轄市政府於民國 98 年 9 月間,查獲該市登記有案之「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乙及僱用之人員丙、丁,涉嫌共同傷害及虐待托養之老人 10 餘人,乃將該案移送管轄司法機關偵辦。乙、丙、丁於民國 100 年 6 月間分別受到 1 年半與1 年有期徒刑確定。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丙、丁之該等行為,能否根據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規定處以罰鍰之處分?其原因為何?(10 分) (二)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丙、丁之該等行為,於何時起即不得再公告乙、丙、丁之姓名及「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之名稱?其原因為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