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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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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4年 -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交通法令考古選擇題 #201~#300題#24011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100)
【已刪除】20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式繳納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罰鍰金額款項、手續費及通知單併交郵局窗口(B)郵局製給收據存執(C)處罰機關應另寄發收據。
【已刪除】202. 下列何者非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得關申請分期繳納之情形(A)義務人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B)因天災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C)不想一次繳納。
【已刪除】203. 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案件,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B)未繳納之罰鍰應移送強制執行(C)有二期違約未按時繳 納,方視同全部到期。
【已刪除】20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聲明異議,亦不依裁決辦理者,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B)經處分吊銷駕駛執照者,逕行註銷(C)經處分廢止 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不必收繳。
【已刪除】205.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B)3個月 內(C)6個月內。
【已刪除】206.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路法 規定訂定
【已刪除】207. 依法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A)駕籍地(B)戶籍地(C)執業地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已刪除】208. 汽車駕駛人初次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A)測驗及格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B)先參加執業前講習再測驗(C)依各縣市警察局規定參加執業前講習及測驗順序。
【已刪除】209.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A)交通部路政司(B)公路總局(C)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已刪除】210.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A)6小時(B)8小時(C)12小時。
【已刪除】211.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職業駕駛執照(C)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已刪除】212. (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已刪除】213.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時(A) 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已刪除】214.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A)設籍組織區域內且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B)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C)以上皆是。
【已刪除】215.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1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已刪除】216.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警察機關(C)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已刪除】217.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者,經補辦查驗後其年資(A)視同連續,該段期間應予扣除(B)視同連續,該段期間不扣除(C)視同中斷。
【已刪除】218.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A)逾齡駕駛者(B)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C)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已刪除】219.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A)民法(B)刑法(C)保險法 之規定。
【已刪除】22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車禍對方車輛逃逸,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已刪除】22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已刪除】22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A)10日(B)30日(C)6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已刪除】223.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以(A)駕駛人(B)車輛所有人(C)每一個別汽車 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已刪除】224.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A)執業登記證(B)牌照(C)以上皆是。
【已刪除】225. 依公路法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該縣、市(A)計程車車輛數(B)計程車車行數(C)人口 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已刪除】226.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年(C)10年 以上。
【已刪除】227.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A)得(B)不得(C)換車期間才可 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已刪除】228. 曾犯(A)傷害罪(B)詐欺罪(C)侵占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29.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0. 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1.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2.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A)滿5年(B)滿10年(C)不可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3. 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A)可以(B)不准 (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4. 曾犯公共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可以(B)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已刪除】235.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C)一般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已刪除】236.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A)可以(B)不可以(C)視情況評估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已刪除】23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A)不得(B)得(C)應 申請於行車執照及牌照申請書上加註服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已刪除】238.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已刪除】239.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已刪除】240.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A)以一車為限(B)以二車為限(C)沒有限制自購車數。
【已刪除】241.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已刪除】242.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A)得(B) 不得(C)視情形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駕駛。
【已刪除】243.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A) 得(B)不得(C)視情形 僱用其他人駕駛其車輛。
【已刪除】244.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已刪除】245.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A)得(B)不得(C)可視需要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已刪除】246.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A)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B)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C)無強制規定。
【已刪除】247.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A)車輛價格、分期付款(B)強制保險事宜(C)權利義務事項 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已刪除】248.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A)公路監理機關(B)雙方聘任律師(C) 雙方公、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
【已刪除】249.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A)公路監理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警察機關。
【已刪除】25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指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 人。
【已刪除】251.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車輛標識漆應繪於(A)後門兩側(B)前門兩側(C)後車窗明顥處。
【已刪除】25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以(A)車輛所有人(B)車行老闆(C)駕駛人 為負責人。
【已刪除】25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A)7日內(B)15日內(C)30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 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已刪除】25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因重要事故或疾病(A)不得(B)可以(C)有條件 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
【已刪除】255.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A)公路監理機關(B)登記證機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 申辦。
【已刪除】256.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已刪除】257.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800(B)1,900(C)2,000立方公分以上
【已刪除】258.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已刪除】259.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已刪除】260.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接送親屬應於(A)停車場內(B)機場大門(C)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已刪除】261.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A)得(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已刪除】262.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已刪除】263.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450(B)1,500(C)1,600 立方公分以上。
【已刪除】26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經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A)1年(B)2年(C)3年 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已刪除】26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A)可委託(B)不可委託(C)應委託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
【已刪除】266. 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其(A)民事賠償(B)刑事責任(C)以上皆是 概由委託人承擔。
【已刪除】267.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參加測驗科成績(A)平均70分以上(B) 均達70分以上(C)平均60分以上為及格。
【已刪除】268.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有何種情形,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 業地異動(B)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C)以上皆是。
【已刪除】269.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 5年(B)6年(C)10 年。
【已刪除】270.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A)6個月(B)1年(C)2年。
【已刪除】271. 下列何者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之執業事實(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B)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C)個人姓名變更。
【已刪除】272.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換發者,經換發後,該段期間執業年資(A)視為中斷(B)不予扣除(C)應予扣除。
【已刪除】273.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定者,依(A)合作社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規定處罰。
【已刪除】274.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個人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依應(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公路法之規定 予以註銷。
【已刪除】275.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A)辦理社員福利互助業務(B)協辦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C)以上皆非之行為。
【已刪除】276.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A)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 1500元罰鍰。
【已刪除】277. 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A)警察機關(B)消防機關(C)地方法院 得暫時扣留處理。
【已刪除】278.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不可任意移動下列何者(A)肇事車輛(B)現場痕跡證據(C)以上皆是。
【已刪除】279.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依(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以上皆非 處以罰鍰。
【已刪除】280. 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車速度為90公里前後兩車間需要保持多少公尺的行車安全距離(A)35公尺(B)40公尺(C)45公尺。
【已刪除】28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里(C)80 公里。
【已刪除】282.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C)80 公里。
【已刪除】283.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何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A)外側車道(B)中線車道(C)爬坡道。
【已刪除】28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是(A)禁止車道倒車(B)禁止逆向行駛(C)以上皆是。
【已刪除】28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非(A)禁行路肩(B)禁止超車(C)禁止利用路肩倒車。
【已刪除】286. 車輛夜間行車同向前方多少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不得使用遠光燈(A)80公尺(B)90公尺(C)100公尺。
【已刪除】28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何處停車(A)路肩及路肩外(B)隧道內(C)以上皆是。
【已刪除】28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A)缺水、缺電(B)缺燃料(C)以上皆是。
【已刪除】28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少於幾公釐(A)1.6公釐(B)1.7公釐(C)1.8公釐。
【已刪除】29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停於路肩上待援。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至100公尺(B)100公尺至200公尺(C)200公尺至300公 尺。
【已刪除】29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B)100公尺(C)150公尺。
【已刪除】292.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多少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A)30公尺(B)40公尺(C)50公尺。
【已刪除】293. 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方向指示標線。
【已刪除】294. 標線為白色菱形劃設於車道,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指向線。
【已刪除】295.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地面繪製有身心障礙者圖案,表示何種義意(A)救護車專用停車位(B)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C)警備車專用停車位。
【已刪除】296. 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光紅燈 ,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優先(A)沒有規定(B)東西向車輛(C)南北向車輛。
【已刪除】297.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 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已刪除】298.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無故未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A)保留資格3個月(B)保留資格6個月(C)應重祈辦理執業登記。
【已刪除】299.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姓名更改後使用者,依(A)依公路法處罰(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C)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已刪除】300.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 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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