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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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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交通法令是非題庫201-268#53461
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
選擇題數:
64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選擇題 (64)
201.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不將車輛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新台幣九百元罰鍰。 (A)O(B)X
20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設置故障標誌者處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A)O(B)X
203.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A)O(B)X
204.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A)O(B)X
205.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06.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07.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08.汽車駕駛人測驗及格、講習合格後,於六個月內應辦妥計程車執業登記。 (A)O(B)X
209.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A)O(B)X
210.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A)O(B)X
211.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A)O(B)X
213.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A)O(B)X
21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18.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A)O(B)X
219.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A)O(B)X
220.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21.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A)O(B)X
222.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223.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224.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A)O(B)X
225.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A)O(B)X
226.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A)O(B)X
227.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在車內者,應予罰鍰之處分,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228.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A)O(B)X
229.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O(B)X
230.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 (A)O(B)X
231.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台幣九千元罰鍰。 (A)O(B)X
232.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計程車計費表,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33.拒絕酒測者,視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除當場扣車外,並處以六萬元罰鍰。 (A)O(B)X
234.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A)O(B)X
235.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侵佔罪及賭博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應吊銷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A)O(B)X
236.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 (A)O(B)X
237.要加入台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駕駛人,戶籍應設在台北市才符合規定。 (A)O(B)X
238.計程車上安裝非法通訊器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O(B)X
239.計程車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40.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A)O(B)X
241.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42.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 (A)O(B)X
243.計程車在執業期中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其計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駕照。 (A)O(B)X
244.計程車不依規定收費,經乘客檢舉查明屬實者,依公路法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罰鍰。 (A)O(B)X
245.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A)O(B)X
246.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 面契約。 (A)O(B)X
247.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 (A)O(B)X
248.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雙方公、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 (A)O(B)X
249.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A)O(B)X
250.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A)O(B)X
251.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 (A)O(B)X
252.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A)O(B)X
253.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 (A)O(B)X
254.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A)O(B)X
255.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 (A)O(B)X
256.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之營業區內不需設有戶籍。 (A)O(B)X
257.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贓物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A)O(B)X
258.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詐欺、妨害自由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A)O(B)X
259.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 (A)O(B)X
260.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十五日內申報車行異動。 (A)O(B)X
261.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 (A)O(B)X
262.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A)O(B)X
263.計程車駕駛人違規攬客營業,妨害交通秩序者,處以吊扣營業車輛牌照一年。 (A)O(B)X
264.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 (A)O(B)X
265.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66.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他人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並吊銷其執業登記證者,三年內不得重行考領。 (A)O(B)X
267.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但經核准歇業者,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A)O(B)X
268.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逾時罰鍰,逾期註銷。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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