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 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是非題庫651-675#4200
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是非題庫651-675#4200
科目: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選擇題 (25)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A)o;(B)x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A)o;(B)x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 資料。(A)o;(B)x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B)x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 者比價或議價者,應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所有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招標機關得通案訂不自本會建議之名單遴選之情形,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代理之。(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採購評選委員會本身名義行之。(A)o;(B)x
採購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會議時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人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A)o;(B)x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 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A)o;(B)x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 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採購評選委員會不得拒絕。(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A)o;(B)x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之情形,經受評 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 理評選。(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 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 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B)x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 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 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A)o;(B)x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A)o;(B)x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A)o;(B)x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不訂底價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 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 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A)o;(B)x
招標機關未能自工程會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位,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