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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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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汽車法規題庫-選擇題-2#6589
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選擇題 (100)
099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A)吊扣行車執照。(B)吊扣駕駛執照。(C)吊銷駕駛執照。
10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A)不得左轉。(B)可以左轉。(C)並無規定。
101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彎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應讓:(A)右轉彎車輛先行。(B)左轉彎車輛先行。(C)同時前進。
102 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駕車者,應處:(A)吊扣駕駛執照。(B)罰鍰。(C)吊扣行車執照。
103 夜間會車,應使用:(A)遠光燈。(B)近光燈。(C)熄燈避讓即可。
104 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A)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B)幹線道車讓支線道車。(C)可以不相讓。
10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A)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B)燈光號誌為準。(C)無規定。
106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多少距離以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5公尺。(C)15公尺。
107 汽車載運危險品行駛:(A)應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以示警告。(B)與一般載運相同。(C)沒有規定。
108 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其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A)20% 。(B)25% 。(C)30% 。
109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A)40公里。(B)50公里。(C)60公里。
110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A) 5公尺。(B)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C)15公尺。
111 以下何種車輛應在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A)大客車。(B)自用小客車。(C)大貨車、 小貨車。
112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0公里以下。(B)15公里以下。(C)20公里以下。
113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慢車道。
114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先:(A)顯示方向燈或手勢。(B)變換車道。(C)轉彎。
115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小型車應行駛於:(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116 裝載貨物在同一汽車時,重的貨物應放在:(A)車後部。(B)車前部。(C)平均分配在車底板上。
117 裝載超長、超寬、超高及超重整體物品應:(A)在晝間光線好的時候行駛。(B)須領有臨時通行證,並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C)貨物兩端應有人看守。
118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A)可擅自附掛拖車。(B)不可擅自附掛拖車行駛。(C)只能附掛拖車一節。
119 行車前,對方向盤、煞車等機件,應:(A)詳細檢查。(B)不必檢查。(C)檢查或不檢查均可。
120 隨車工具,應:(A)隨車攜帶。(B)不必隨車攜帶。(C)存放車庫內。
121 汽車起駛前,應:(A)不必顯示方向燈。(B)按鳴喇叭3短聲。(C)顯示方向燈。
122 汽車駕駛人駕車:(A)可連續駕駛10小時。(B)連續駕駛不可超過8小時。(C)可依體力決定。
123 汽車向右轉彎時:(A)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B)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C)右臂平伸向右表示向右轉彎。
124 汽車駛近學校、醫院等處時:(A)多按鳴喇叭,使學生或病人等注意。(B)除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外,不得按鳴喇叭。(C)只能按喇叭1短聲。
125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A)不得連續按鳴3次以上。(B)不得連續按鳴4次以上。(C)不得連續按鳴5次以上。
126 汽車按鳴喇叭時間,每次:(A)不得超過2秒。(B)不得超過1秒。(C)不得超過半秒。
127 汽車行駛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標誌之路段,應該:(A)加速通過,以免車輛擁塞。(B)前車行駛速度太慢時,應按鳴喇叭使前車加速前進。(C)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128 汽車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C)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129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A) 1公尺以上。(B) 5公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130 汽車除行駛在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A)靠右行駛。(B)靠左行駛。(C)在道路中間行駛。
131 汽車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C)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132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不須相讓。
133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道路會車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C)照常行駛。
134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A)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B)按鳴喇叭兩短聲後,可以超車。(C)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135 領有臨時牌照之車輛:(A)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B)可以載貨營業。(C)無規定。
136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超車之喇叭聲,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時:(A)應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B)不必避讓。(C)加速行駛。
137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應:(A)立即避讓。(B)不須避讓。(C)只要不跨線行駛,就不必避讓。
138 在內側車道行駛之車輛,欲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該:(A)在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B)行至交岔路口處即行左轉。(C)顯示右方向燈左轉。
139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140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A)仍應看、聽鐵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B)加速通過。(C)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141 下坡行車時應:(A)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滑行。(B)為了安全,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C)不需換檔。
142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並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A)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B)可以駛入來車之車道內。(C)如前無來車,即可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143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公尺。(B)1公尺。(C)半公尺。
144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A)按鳴喇叭。(B)變換燈光。(C)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145 在設有彎道、坡路、狹橋、隧道標誌路段或鐵路平交道處:(A)可以迴車。(B)減速至5公里左右始可迴車。(C)不得迴車。
146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A)使用方向燈。(B) 使用煞車燈。(C)開亮頭燈。
147 汽車迴車前應:(A)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B)不必顯示燈光或手勢,只要按鳴喇叭2長聲,就可迴轉。(C)只要按鳴3聲喇叭,即可迴轉。
148 報廢之車輛:(A)不得再行申請登檢領照使用。(B)修復後可申請登檢領照。(C)無規定。
149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車輛任意丟棄。 (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150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B)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C)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
151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請牌照檢驗。
152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者:(A)吊扣駕照。(B)吊銷駕照。(C)處以罰鍰。
153 應考聯結車駕照者,其經歷須:(A)領有小客車駕照1年以上。(B)領有大貨車駕照1年以上。(C)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1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2年以上。
154 領有大貨車駕照可駕駛:(A)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B)大客車。(C)聯結車。
155 兒童乘坐小客車時,應坐於:(A)前座。(B)後座。(C)前後座均可。
156 汽車因故辦理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A)1年。(B)1年半。(C)2年。
157 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在橋樑、隧道、火場多少公尺範圍內,嚴禁停車:(A)100公尺。(B) 200公尺。(C) 300公尺。
158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159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應處:(A)罰鍰並禁止其行駛。(B)扣繳牌照。(C)罰鍰,扣繳牌照並禁止其行駛。
160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闖越鐵路平交道。(B)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C)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安全距離。
161 汽車所有人已領有號牌而不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應處罰:(A)罰鍰並吊扣牌照。(B)罰鍰並吊銷牌照。(C)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牌照吊銷。
162 領有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者:(A)免罰。(B)罰鍰。(C)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163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行駛於下列何種道路會受罰鍰之處罰:(A)僅適用於省道。(B)僅適用於專用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C)任何道路。
164 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其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但未達0.55毫克未涉刑事處罰者,應處:(A)移送法院依刑法判刑。(B)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照1年。(C)吊銷駕照。
165 計程車駕駛人在營業之前,應:(A)考領職業駕照並辦理執業登記。(B)考領普通駕照並辦理執業登記。(C)只須考領職業駕照。
166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A)1,200~2,400元。(B)2,400~6,000元。(C)6,000~24,000元。
167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除施以道安講習,並處:(A)吊銷駕照。(B)罰鍰。(C)吊扣駕照。
168 汽車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處罰:(A)罰鍰。(B)吊扣汽車牌照。(C)吊銷汽車牌照。
169 酒醉駕車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傷亡,如應負刑責者:(A)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B)不須處罰。(C)仍按原來刑度處罰。
17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分人,如不服處罰機關所作之處罰者: (A) 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B)向交通部抗議 (C)向行政院陳情。
171 下列那些車輛應隨車配備合於規定之滅火器:(A)小型汽車。(B)機器腳踏車。(C)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幼童專用車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
172 下列何種車輛應配置防止捲入裝置:(A)小貨車。(B)大客車。(C)拖車及大貨車。
173 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除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外,檢驗次數應為:(A)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B)出廠年份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3次。(C)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174 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之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應處駕駛人罰鍰新臺幣:(A)500元。(B)1,500元。(C)3,000元。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17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罰鍰新臺幣:(A)3,000元。(B)2,000元。(C)1,000元。
176 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除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並處罰鍰新臺幣:(A)15,000 ~90,000元。(B)10,000 ~ 30,000元。(C)6,000 ~ 12,000元。
177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違規人,於吊扣駕照期間再違反酒後駕車之規定者,除處罰鍰新臺幣90,000元,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應:(A)吊扣其行車執照。(B)吊銷其駕駛執照。(C)吊扣其駕駛執照。
178 兩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或競技者,除處罰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0~90,000元罰鍰,及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A)吊扣其駕駛執照。(B)吊銷其牌照。(C)吊銷其駕駛執照。
179 汽車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除處罰鍰新臺幣90,000元,並: (A)吊銷其駕駛執照。 (B)吊扣其駕駛執照。 (C)吊扣其行車執照。
180 8公噸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A)罰鍰。(B)吊扣行車執照(C)吊銷駕照。
181 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除處新臺幣6,000~12,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並應:(A)再吊扣其行照。(B)再吊扣其駕照。(C)吊銷其駕照。
182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除記違規點數外,並處:(A)罰鍰。(B)吊銷駕照。(C)吊扣駕照。
183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A)罰鍰。(B)吊扣牌照。(C)勸導。
184 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而不予禁止者,除處罰鍰外,並應:(A)吊銷該汽車牌照。(B)吊扣其駕照。(C)吊扣該汽車牌照。
185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並應:(A)吊扣牌照。(B)吊銷牌照。(C)沒入車輛。
186 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不遵守管制規定之處罰:(A)記點不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
187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者應處以:(A)罰鍰。(B)只記點不罰鍰。(C)罰鍰並違規記點。
188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A)罰鍰新臺幣3,600~5,400元。(B)吊扣駕照1個月。(C)罰鍰新臺幣1,800~5,400元並予違規記點。
189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A)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並吊扣駕照。
190 貨車雖未超載但超過所行駛橋樑之載重限制者,應處以罰鍰並記:(A)車主。(B)託運人。(C)駕駛人。 違規點數2點。
191 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處罰是:(A)罰鍰並違規記點。(B)吊銷駕照。(C)罰鍰。
192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A)吊扣其駕駛執照。(B)吊銷其駕駛執照。(C)罰鍰。
193 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除罰鍰外並:(A)違規記點。(B)吊扣牌照。(C)吊扣駕照。
194 駕駛人因違規而被處罰鍰並記違規記點以後應:(A)不予理會。(B)小心駕駛勿再違規。(C)從此不再開車。
195 駕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駕駛員:(A)應領有所駕駛車種之駕照外並經專業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B)只要有職業駕照即可。(C)有聯結車駕照即可。
196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處理而屆期未清理者:(A)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B)任其占用。(C)依廢棄物處理。
197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單位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保管,經公告多久無人認領,可依廢棄物清除:(A)1個月。(B)2個月。(C)3個月。
198 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違規地點相距:(A) 14公里以上。(B)8公里以上。(C)6公里以上。 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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