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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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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題庫(選擇題):交通法令 251-299#59509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選擇題數:
4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49)
251.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以(A)車輛所有人(B)車行老闆(C)駕 駛人 為負責人。
25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 ,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A)7日內(B)15日內(C)30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 予原發證單位。
25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 記證後,因重要事故或疾病(A)不得(B)可以(C)有條件 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
254.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A)公 路監理機關(B)登記證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 申辦。
255.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 定須在(A)3年內(B)4年內(C)5年內。
256. 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 (A)1,800(B)1,950(C)2,000立方公分以上
257.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258.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 偶之(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259.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接送親屬應於(A)停車場內 (B)機場大門(C)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260.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A)得 (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261.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 (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262. 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450(B)1,500(C)1,750 立方 公分以上。
26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經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A)1年(B)2年(C)3年 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264.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 經營辦法規定(A)可委託(B)不可委託(C)應委託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
265. 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 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其(A)民事賠償(B)刑事責任(C)以上皆是 概由委託人承擔。
266.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參加測驗科成績 (A)平均70分以上(B)均達70分以上(C)平均60分以上為及格。
267.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 業有何種情形,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 (B)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C)以上皆是。
268.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 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 5年(B)6年(C)10年。
269.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 登記(A)6個月(B)1年(C)2年。
270. 下列何者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之執業事實(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B)經營個 人計程車客運業(C)個人姓名變更。
271.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換發者,經換發後,該段期間執業年資 (A)視為中斷(B)不予扣除(C)應予扣除。
272.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定者,依 (A)合作社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規定處罰。
273.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個人之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依應(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公路法之規定予以註 銷。
274.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A)辦理社員福利 互助業務(B)協辦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C)以上皆非之行為。
275.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 ,(A)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276. 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A)警察機關(B)消防機關 (C)地方法院 得暫時扣留處理。
277.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不可任意移動下列何者(A)肇事車輛(B)現場痕跡證據(C)以上皆是。
278.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依(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以上皆非 處以 罰鍰。
279. 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車速度為90公里前後兩車間需要保 持多少公尺的行車安全距離(A)35公尺(B)40公尺(C)45公尺。
280.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里(C)80公里。
281. 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里(C)80公里。
282.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 ,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何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A)外側車道(B)中線車道(C)爬坡道。
283.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是(A)禁止車道倒車(B)禁止逆向行駛(C)以上皆是 。
284.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非(A)禁行路肩(B)禁止超車(C)禁止利用路肩倒車 。
285. 車輛夜間行車同向前方多少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不得使用遠光燈(A)80公尺(B)90公尺(C)100公 尺。
28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何處停車(A)路肩及路肩外(B)隧 道內(C)以上皆是。
28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A)缺水、缺電(B)缺燃料 (C)以上皆是。
28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少於幾公釐 (A)1.6公釐(B)1.7公釐(C)1.8公釐。
289.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停於路肩上待援。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 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至100公尺(B)100公尺至200公尺(C)200公尺至300公尺。
29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 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B)100公尺(C)150公尺。
29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多少公尺以 上之行車安全距離(A)30公尺(B)40公尺(C)50公尺。
292. 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方向指示標線。
293. 標線為白色菱形劃設於車道,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指向線。
294.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地面繪製有身心障礙者圖案,表示 何種義意(A)救護車專用停車位(B)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C)警備車專用停車位。
295. 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光紅燈 ,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 優先(A)沒有規定(B)東西向車輛(C)南北向車輛。
296.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 ,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 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297.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無故未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A)保留資格3個月 (B)保留資格6個月(C)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298.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姓名更改後使用者,依(A)依公路法處罰(B)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C)依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299.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 ,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 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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