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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聘僱◆E1C511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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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4B101 專長測驗題庫101-150#107112
科目:
陸軍聘僱◆E1C511專長 |
選擇題數:
4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陸軍聘僱◆E1C511專長
選擇題 (49)
101師以下階層「單位財產分類分戶管制卡」需保管:(A)一年(B)五年(C)永久。
102貴重而需維護之軍品應採:(A)露儲(B)棚儲(C)庫儲較宜。
103料號互換代號「3」代表:(A)前列料號變為後列料號(B)後列料號變為前列料號(C)雙向代用。
104裝備停用待料條件:(A)影響裝備運轉開動(B)影響射擊觀測(C)以上兩者均是。
105各類軍品如為人為不正常損壞尚能修復者,應依修復:(A)原價 5%(B)原價 10%(C)原價 30%所需價款賠償。
106重申請點為:(A)申請數之依據(B)顯示補充申請時機(C)庫房儲存軍品之標準。
107安全存量又稱為:(A)最低儲存量(B)最高儲存量(C)申請目標。
108重申請點日份為:(A)15(B)25(C)40 日份。
109基準量(申請目標)為:(A)作業存量加安全存量(B)儲存目標加運補時間(C)運補時間加安全存量。
110對 03 以上申請優先之憑單,經審核不符該優先條件者:(A)剔退(B)核減申請數量(C)降低優先後同意申請
111急需單品急件處理由五級直接檢討撥發三級補給單位不經過四級補給單位,以爭取時效,此謂:(A)越級補給 (B)庫儲調撥(C)橫向調撥。
112申請憑單管制區分填寫錯誤,補給單位審核該憑單時,應予:(A)代為更正(B)剔退(C)核減其申請數量後同時 通知更正。
113逾期提領撤銷沖回後:(A)不再重建欠撥(B)仍列欠撥但核減數量(C)剔退。
114憑單單證識別欄 CF3 代表:(A)欠撥主動查詢(B)欠撥主動撤銷(C)欠撥徵詢撤銷。
115因 C50 所造成之拒撥封凍,解凍時數量欄填:(A)00000(B)×××××(C)空白。
116五級對三級之繳回軍品如料號無法鑑定,通知代號欄應填入:(A)CA(B)CF(C)CP 代號。
117受補單位主動檢討全部待收,憑單識別代號用:(A)CF1(B)CF2(C)CF3。
118全數拒撥時 C1348A 表 65,66 欄填入:(A)D1(B)D2(C)DD 代號。
119軍品繳回接收時,於繳回憑單第 1-3 欄 C1A 應改為:(A)C2A(B)C3A(C)C5A。
120列管可修件項目在四級存量清單顯示「※」於:(A)AC(B)RE(C)MC 欄。
121列管可修件項目在每日異動項目分戶清單 OL-333 表顯示「※」於:(A)AC(B)MC(C)RE欄。
123陸勤部對本島基地直接支援單位列管可修件催繳期限為:(A)60(B)90(C)120 日。
124陸勤部對金門、澎湖單位列管可修件催繳期限為:(A)60(B)90(C)120 日。
125陸勤部對馬祖、東引列管可修件催繳期限:(A)60(B)90(C)120 日。
126三級單位接收下級繳回之可修件待修品以 C3C 號輸入電腦異動後,如因作業錯誤需更正單證識別代號欄以(A) COB(B)COC(C)CCC 更正之。
127不正常損壞之待修品除應檢附補 25-015 表及補 15-002 表外仍須送繳實物,實物以素質:(A)6(B)1(C)8接 收進帳並轉繳上級單位。
128不正常損壞之待修品:(A)不必繳回實物(B)辦理核賠後亦應繳實物(C)繳回實物且須附四級檢驗表。
129二級配賦量,應建立:(A)15 日份(B)30 日份(C)60 日份。
130二級存量表需求檢討管制週期為:(A)30 天(B)90 天(C)180 天。
131二級配賦量及二級以上單位基準量,依式計算結果小數之處理:(A)四捨五入(B)小數一律不計(C)小數一律進 為整數。
132二級補給單位對管制週期需求經驗在:(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以上項目可檢討建立存量辦理增列.
133二級補給單位之初次配賦量在初次建立後:(A)一個月(B)六個月(C)十二個月以後始開始修訂其配賦量。
134核定儲存項目表審核代號中料號變更代號為:(A)BG(B)BF(C)BE(D)BC。
135核定儲存項目表審核代號中審核同意代號為:(A)BA(B)BB(C)BC(D)BD。
136核定儲存項目表審核代號「BG」是:(A)審核同意(B)料號變更(C)單價變更。
137核定儲存項目表審核意見代號「BL」代表:(A)不能識別項目(B)待收超量(C)補給權責轉移項目。
138核定儲存項目表修訂時間:(A)每月(B)每季(C)每六個月修訂呈報一次。
139核定儲存項目表增列或刪除項目視需要:(A)每週處理一次(B)每月辦理一次(C)每季處理一次。
140核定儲存項目之修訂及增刪應於何時辦理:(A)六個月及三個月(B)三個月及一個月(C)六個月及一個月。
141基準量自初次建立起經過幾個月始調整基準量:(A)三(B)六(C)十二個月。
142(A)核定儲存項目(B)非核定儲存項目(C)勤務存量,係根據基準量加欠撥,減待收,減現有之差數,提出申請, 基準量必需按規定每月檢討修訂一次。
143三級單位核定儲存項目表核定單位為:(A)後管中心(B)單位主官(C)上級補給單位。
144過去十二個月內三次以上需求數為 60 個,核定存量日份為 40 日份其基準量為:(A)15 個(B)20 個(C)7 個。
145核定儲存項目之基準量依規定必需:(A)每個月(B)每季(C)半年檢討乙次。
146三級之管制週期為:(A)180(B)360(C)90 天。
147三級核定儲存項目表增列、刪除應:(A)每季(B)每半年(C)每月修訂辦理。
148補給單位對受補單位呈報之核定儲存項目表最遲應:(A)一週(B)二週(C)一月內核覆。
149技術書刊應多久清點一次:(A)每月(B)每季(C)每半年(D)每年
150對無補給狀況之憑單超過幾日需對上查詢:(A)五日(B)七日(C)十五日(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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