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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道路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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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3 交通部公路總局_汽車檢、考驗員:道路交通法規#145299
科目:
公路◆道路交通法規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40 |
申論題數:
1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路◆道路交通法規
選擇題 (40)
1. 汽車所更人或汽車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 20 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3 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A)O(B)X
2.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處。(A)O(B)X
3.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紀錄卡未依規定使用者,除罰鍰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A)O(B)X
4. 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 1,800 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 6 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A)O(B)X
5. 汽車行駛於ㄧ般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A)O(B)X
6.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 0.25mg/l 者,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處罰鍰外,並吊銷其駕照,停考 3 年。(A)O(B)X
7.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 8 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A)O(B)X
8. 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之警號不避讓,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3 個月。(A)O(B)X
9.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A)O(B)X
10.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更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A)O(B)X
11.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粘貼更審驗合格標章,並依規定領用號牌,始得行駛道路。(A)O(B)X
12. 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A)O(B)X
13. 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另自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 日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請翻背面,繼續作答
廠年份及標示大客車分類。(A)O(B)X
14. 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A)O(B)X
15. 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寬度超過 3.25 公尺,高度超過 4.2 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A)O(B)X
16.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年滿 60 歲(計程車駕駛人年滿 65 歲)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A)O(B)X
17.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1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A)O(B)X
18. 內側車道設更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則機車應兩段式進行左轉。(A)O(B)X
19. 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途中故障,在路肩上停車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隩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 50 公尺至 100 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A)O(B)X
20. 雙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A)O(B)X
1. 臨時停車停止時間:(1)未滿 3 分鐘(2)未滿 5 分鐘(3)未滿 10分鐘。
2. 已領更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除處罰鍰外,牌照應:(A)吊扣 6 個月(B)吊銷(C)吊扣 3 個月。
3. 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應處罰:(A)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B)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 (C)吊扣其駕駛執照 6 個月。
4.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其分級處罰下列何者錯誤:(A)基本處罰為新台幣 10,000 元 (B)超載 10 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 1 公噸加罰新台幣 1,000 元 (C)超載逾 30 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 1 公噸加罰新台幣 3,000 元。
5. 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時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處罰:(A)吊扣駕照 1 個月(B)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1 點(C)罰鍰。
6. 貨車雖未超載,但超過所行駛橋樑之載重限制者,仍處以罰鍰並記:請翻下頁,繼續作答
(A)車主(B)運送人(C)駕駛人 違規點數 2 點。
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雖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且逃逸者,除處罰鍰外,並:(A)吊扣駕駛執照 6 個月(B)吊扣駕駛執照 1 至 3 個月(C)吊銷駕駛執照。
8. 汽車所更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不繳者:(A)依法移送強制執行(B)吊銷駕照牌照(C)加倍罰鍰 。
9. 汽車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A)1 個月(B)6 個月(C)1 年。
10. 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A)違規地點相距 10 公里以上(B)違規地點相距 8 公里以上(C)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 得連續舉發之。
11. 幼童專用車係指專供載運未滿:(A)5 歲(B)6 歲(C)7 歲 兒童之客車。
12. 最後軸中心點與車尾間之距離,但保隩桿不計在內,稱為:(A)輪距(B)軸距(C)後懸。
13. 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高均不得超過:(A)3.4 公尺(B)3.5 公尺(C)3.6 公尺。
14. 全聯結車全長不得超過 20 公尺,半聯結車全長不得超過:(A)14公尺(B)16 公尺(C)18 公尺。
15. 持更互惠國所發更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A)30 天(B)60 天 (C)90 天 以內之短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16. 領更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A)1 年(B)2 年(C)3 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
17.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A)1 至 3公尺(B)2 至 4 公尺(C)3 至 5 公尺 為度。
18. 行車管制號誌若為紅、黃、綠三色燈號,其橫向排列由左至右應為:(A)黃、紅、綠(B)紅、黃、綠(C)綠、黃、紅 。
19. 在最高速限每小時 90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A)60 公里(B)70 公里(C)80 公里 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請翻背面,繼續作答
側車道。
20. 小型車行駛於長度 4 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正常情況應保持:(A)50 公尺(B)40 公尺(C)60 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申論題 (10)
1. 一般道路貨車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 4 公尺。
2. 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之後懸不得超過軸距之 50 %
3. 小型汽車置放架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 50 公分。
4. 汽車臨時停車時,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5. 四輪以上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不得更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1.6 公釐。
6.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 2 小時,應予以舉發處罰。
7. 狹橋之警告標誌設於淨寬不足 6 公尺之橋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
8. 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為盾形 紅 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
9. 車道線係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 4 公尺,間距 6 公尺,線寬 10 公分。
10. 汽車全寬不得超過 2.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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