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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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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年司法人員、101年司法官考司法人員特考三等_法院書記官#24152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債權人持第三人交付之本票,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確定在案,債權人持該裁定對發票人執行,發票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該本票係第三人偽造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試問債務人應如何救濟?試詳述之。(25 分)
二、債務人因繼承而與其他繼承人就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債務人之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 分)
三、甲基於傷害之故意,持木棒毆打乙,導致乙之身體受有多處瘀傷,乙除對甲提起傷害告訴外,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間之民事侵權事件,先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0萬元。法院嗣於刑事傷害案件,就甲故意傷害乙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宣告2 年緩刑,並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命甲向乙支付 10 萬元之損害賠償,該刑事案件亦經判決確定。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之內容賠償乙 20 萬元完畢後,乙再持刑事執行名義,請求甲應給付 10 萬元,甲認為其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履行義務,故拒絕給付。試問乙持刑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甲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徑?試說明之。(25 分)
四、執行法院未於拍賣期日前,將拍賣之事項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俟拍賣標的物業經拍定終結,債務人或債權人始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試問拍定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