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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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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2 專技高考_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3175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2)
⑴甲、乙之刑責為何?(20 分)
⑵丙之刑責為何?(10 分)
⑴A 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宣告有期徒刑 18 年,其刑度如何而來?(15 分)
⑵B 法院更定甲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確?申論之。(15 分)
⑴飯店集團乙以其 A 分公司及分公司經理 B 之名義對甲毀損飯店內酒櫃及名酒提出 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5 分)
⑵丙陷入昏迷,經查其成年已婚,父母雙亡,配偶 C 行方不明,僅有一就讀大學之 子 D。D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職權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並表示要提出告訴,該告 訴是否合法?(10 分)
⑶甲之辯護人 E 於法院審理羈押時抗辯稱:甲因涉嫌施用毒品而被逮捕,檢察官卻 以酒後肇事逃逸罪嫌聲請羈押,此部分罪嫌並未經合法逮捕。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15 分)
四、甲涉嫌殺人被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期日,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亦未指定辯護人 為甲辯護,受命法官仍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辯 護。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乙到庭,檢察官為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 公設辯護人及被告未聲明異議,審判長亦未依職權限制或禁止檢察官詰問。其後, 審判長依職權傳喚之證人丙亦到庭,審判長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站在何位置?」 顯有誘導之嫌,但雙方當事人未聲明異議。最後,公設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丁到 庭,審判長對丁告知其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內之陳述,再訊問丁對該筆錄內容 有無意見,但未讓公設辯護人及被告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亦未聲明異議。法院 最後以證人乙、丙及丁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判處甲罪刑。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 決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⑴乙構成何罪名?(10 分)
⑵甲構成何罪名?(30 分)
⑶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 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 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 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 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⑷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 甲如數給付 A 之子,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 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 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