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票據法
> 102年 - 102年營運職金融業務票據法考古題#29299
102年 - 102年營運職金融業務票據法考古題#29299
科目:
票據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票據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以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僅於支票上之發票人欄蓋公司印章,而未由公司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該支票是否有效?請說明之。【8 分】
(二)甲以捺指印於發票人欄之方式,簽發一張金額為 10 萬元之支票,該支票是否有 效?如甲改以簽名方式發票,但金額之大寫部分記載為「新台幣十萬元整」,該 支票之效力又如何?【10 分】
(三)支票與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何不同?原因何在?【7 分】
(一)發票人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目的何在?【9 分】
(二)雖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卻未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執票人得否為票據權利之轉讓? 【6 分】
(三)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如票載受款人再為背書轉讓,執票人提示時, 付款人應如何處理?執票人(受讓人)又當如何行使權利?【10 分】
題目三: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買賣價金而簽發面額新台幣 150 萬元之支票乙紙,指定受 款人為乙,並於支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嗣後乙因遲未交付貨物,經甲催告之後合法解除 買賣契約。然乙並未交還甲所簽發之支票,卻將該支票交付丙,以清償積欠丙之借款。丙向 付款人提示該票據後不獲付款,主張其係依債權讓與方式受讓該票據權利,起訴請求甲支付 票款。甲則以該支票業經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且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業經解除為由,拒絕給付 之。何人之主張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題目四: 甲為乙公司之總經理,並保管乙公司及其董事長之支票用章。某日甲未經乙公司之授 權,擅自蓋用乙公司及董事長之印章,以乙公司之名義,簽發面額新台幣 100 萬元,未記載 受款人之支票予其妻丙,丙再將該支票交付丁,以之清償自己積欠丁之 100 萬元債務。丁將 該支票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遂起訴請求乙公司支付票款。乙公司抗辯該支票係由甲 越權簽發,應由甲自負票據上責任。請問:乙公司與丁之主張孰為有理?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