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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法制#25726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102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公司自日本進口野馬牌聯合割稻機共 6 組,分裝於 3 只平板貨櫃(Flat rack container)中,由日本製造商 C 公司委託 B 航業公司(以下稱 B 公司)自日本運送 至臺灣基隆,並由 B 公司簽發受貨人為 A 公司之載貨證券,該載貨證券載有:「整 裝整拆」,或稱「自裝自計」(CY/CY)等字樣。嗣 A 公司於臺灣受領該機器時, 發現其中 5 組割稻機有嚴重潮溼情形,經化驗後證實係受海水侵入受損。經查 A 公 司主張,B 公司為運送人,僅將該 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於運送中對該貨物 之堆存保管,既未善盡照管義務,使之受海水濕損,致 A 公司支出修理費及公證費 120 萬元,應負賠償責任。反之,B 公司則主張,系爭割稻機係採「自裝自計」 (CY/CY)方式,由託運人自行裝入平板貨櫃,覆蓋外包裝後交伊裝船運送。因此, B 公司主張其收受該平板貨櫃時,無從知悉內部貨物狀態,且於運送途中,承運船 舶又未發生故障,或遭遇事故,交付受貨人時,更經確認外觀狀況良好。受貨人拆 開外部包裝後,發現機器有鏽蝕之濕損現象,並非由 B 公司之行為所造成。試問: 若 A 公司以 B 公司未將平板貨櫃堆放於船艙內,竟將該 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 顯然未盡貨物照管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反之,B 公司則以該割稻 機於託運時,C 公司係依 A 公司之指示,只先以塑膠布(塑膠 PE 膜)包裹,並以 繩子綑綁於機器底部後,外層再以帆布覆蓋,並將帆布以木條固定於平板貨櫃之木 底板上,有包裝不固之情形,以資抗辯,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