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北水◆行政救濟法規(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賠償法
(一)哪三種情況下行政處分受益當事人,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二)又,如信賴值得保護,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致使 當事人受有損失,行政機關之補償範圍為何?
(一)請問簡易訴訟範圍除了新增修之行政收容程序(103.06.18),及法律規定應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者外,尚包括哪些項目?
(二)前小題簡易訴訟範圍的金錢數額之調整,法律授權由何機關視情勢之需要以命令公布?其增減之範圍為何?
題目三: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務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得以何種方式處理?如果廠商提出調解之申請,機關得否拒絕?其相關規定為何?
(一)受災民眾該如何請求賠償?其程序為何?可否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又該公務機關可否對甲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