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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高考三級營建法規#42660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建築法第 56 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試概要說明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項目,並探 討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發現建築物在施工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隨著建築物規模大型化、樓層立體化與設備複雜化的發展,防火安全備受重視, 為提升居住安全,除了消防法規外,營建法規中對於建築物之防火也有許多規定, 試概要說明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有關建築物防火之 規定。(25 分)
三、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公共建設採行「政府與民間合作夥伴模式」 之政策,引進民間資金與技術,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概要說明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及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於興建 階段履約管理之重點。(25 分)
四、為減少因開發山坡地而造成公共災害,山坡地建築涉及土方開挖、邊坡穩定等項目, 須先行申請雜項執照。試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 查驗執行要點,概要說明有關山坡地建築雜項工程施工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之規定。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