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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應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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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28909
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試依「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說明各機關得於何種情況下提出「聲 復」、「聲請覆議」及「聲請覆核」等程序?(24 分)
二、試就「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各機關「評審委員會」 及「評選委員會」主要內容?兩委員會可互為取代嗎?(25 分)
三、各種政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核定機關各為何?會計制度設計後,應經那些機關會商 後始得核定?試依「會計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⑴政府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於編列概算前,應先辦理之事項為何? (8 分)
⑵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各機關應如何處理?(8 分)
⑶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應於何時提出於立法院?(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