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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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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司法四等四等強制執行法概要#55564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強制執行請求權之意義與性質為何?(15 分)執行法院依未送達於債務人甲之支付 命令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俟後甲得否以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主張執行法院所為 執行行為無效?(10 分)請就我國現行法制分別說明之。
二、查封動產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5 分)對於查封之實施有何限制?(10 分)請就強 制執行法有關規定說明之。
三、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為何?(10 分)政府機關得否聲明參與分配?(5 分)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供擔保。甲屆期未返還借 款,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執行拍賣後僅得 400 萬元可資償還。 在拍賣終結當日,丙以確定判決就其對甲之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 應如何處置?(10 分)
四、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標的時,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 (15 分)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應如何提出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