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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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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55555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住所地在 A 地、丙住所地在 B 地,乙、丙二人間有僱傭關係,乙為僱用人, 丙為受僱人。某日,丙在 C 地乙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中,因執行職務行為,致甲受傷 並受有損害。甲遂於 A 地地方法院對乙、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共同訴訟。乙 經通知到庭後逕為言詞辯論,丙則抗辯 A 地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而拒絕辯論。試問: A 地受訴法院就本件訴訟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何謂訴訟上自認?自認當事人於何種情形,得撤銷其自認或對原不爭執之事實為追 復爭執之陳述?(25 分)
三、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 犯罪嫌疑 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 過程中,A 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 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 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四、甲偷騎隔壁鄰居之機車,被檢察官依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官於準備程序終結 時,當庭面告甲下次開言詞辯論庭期日,不另行通知,請務必於審判期日自行到庭, 如不到庭得命拘提,經載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詎審判期日前,甲因另案遭檢察官拘 提入監服刑,法院以甲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行一造辯論判決,並如期宣判,以甲犯 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書記官依甲的住所送達判 決書。試問: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甲的配偶 A 代甲收受第一審判決,隔一 個月,前往監獄探監時,告知甲,其竊盜罪已被判處拘役五十日,甲得知後非常生 氣,希望上訴。A 立即以配偶身分,以甲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為由,原審認事用法均 有違誤,判決違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A 之上訴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