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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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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年外幣公版題庫-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概論101-200#64522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選擇題 (100)
2-10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 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為限 A.台灣存託憑證 B.依金融 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信託證券 C.衍生性金融商品 D.依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A)ACD (B)ABC (C)ABD (D)BCD。
2-102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何者為 限:A.銀行存款;B.股票;C.台灣存託憑證;D.證券相關商品 (A)AB (B)CD (C) ABC (D)ABCD。
2-10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 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者,以下列那些為限:A.外國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B.境外基金 C.對沖基金 D.避險基金 (A)CD (B)AC (C)AD (D)AB。
2-10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 權決定運用標的者,運用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哪些情事:A.辦理放 款 B.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C.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D.與其他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投 資資產或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為交易行為(A)A(B)AB(C)ABCD(D)ABC。
2-105 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不得有下列哪些情事:A.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B.投資與保險人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 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C.投資於保險人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 D.投資與保險 人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A)AB (B)A (C)ABC (D)ABCD。
2-10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為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 A.經主管機關核准 B.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 C.經中央銀 行核准 D.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A)AD(B)AC(C)BD(D)AB。
2-10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 係 A.經主管機關核准 B.申報生效 C.經中央銀行核准 D.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不在此限(A)BD(B)AD(C)AB(D)AC。
2-108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及下列情事:連結 或運用於 A.証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B.其 他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C.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D.國外證券交易 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A)AB (B)CD (C)BD (D)AC。
2-109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 何者正確: 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 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A)BD(B)ABCD(C)ACD(D)AC。
2-11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 型商品者,係指結合 A.固定收益商品 B.存款 C.保險 D.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商 品或結構型債券(A)AB(B)BD(C)AD(D)AC。
2-11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設帳簿資產應依何時之市價評價, 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但保險人之自有部位及依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部分 承擔投資損益風險者,不在此限(A)每日(B)每月(C)每週(D)投資型保險契約約定評價 日。
2-11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 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A)由保管機構指派人員為之(B)委託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信託業代為之(C)由保險人指派該事業人 員為之(D)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代為之。
2-11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 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基於何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 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A)保險人(B)投資型保險保戶(C) 受益人(D)被保險人。
2-114 保險人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會 議,其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 建檔至少保存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2-11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 在 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A)全數分派予保險人(B)平 均分派予保險人及受益人(C)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 之 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D)全數分派予要保人或受益人。
2-116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 剩餘財產為美金 100 萬,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別為 30%及 70%,請問應如何分派? (A)美金 100 萬全數分派要保人或受益人 (B)保險人及要保人各美金 50 萬 (C)美金 100 萬全部分派保險人 (D)美金 30 萬給保險人,70 萬給要保人或受益人。
2-117 依照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 債權,以其何種金額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A)責任準備金(B)保單帳戶價 值(C)解約金(D)保單價值準備金。
2-118 依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 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A)預定利率(B)保險費率比例(C)宣告利率(D)責 任準備金利率 計算之。
2-119 依保險法 123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A)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 益而存在(B)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C)保險人得宣告終 止契約(D)保險契約訂有要保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2-12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除但書規定者外,訂立投資型保險契 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就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A)不得約定收付幣別 (B)得約定收付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C)得約定 收付幣別,且不得於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D)得約定收付幣別,且得於新 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
2-121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 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須分 別經(A)中央銀行(B)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C)金管會(D)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 之許可。
2-12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其專設帳簿之資產,以投資何者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A)歐元(B)美元(C)外幣(D)新臺 幣。
2-12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A)外匯存款戶存撥之(B)新台幣存款戶 存撥之(C)親赴保險業櫃檯辦理(D)可由保險業派員前往收取 ,但依第 1 項但書規 定辦理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不在此限。
2-124 保險人銷售由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何項資格要件? (A)最近 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B)最近一年內遭 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緩累計達新臺幣兩百萬以上 (C)國外投資部分以採用計算風 險評估風險,並每月至少控管乙次 (D)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 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 百分之九十。
2-125 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下列哪項資格條件不符合「投資 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A)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 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B)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 180%(C)最近 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台幣二百萬元(D)最近一年內之綜 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 80%。
2-12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 之運用方式,以由何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A)被保險人(B)受益人(C)保險人(D)要保人。
2-12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 如何分別獨立保管(A)按契約別(B)按投資標的別(C)按保戶別(D)按保險商品別。
2-12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除應符 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分別載明下列哪些事項:A.保險契 約轉換條款 B.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 C.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D.其他 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A)AB(B)ABC(C)AC(D)ABD。
2-129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 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A)五年(B)二年(C)三年(D)一年。
2-13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 A.險種 B.保險 期間 C.保險金額 D.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 得拒絕(A)ABC (B)ACD (C)ABD (D)BCD。
2-13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 應 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應如 何 通知要保人(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B)以公告方式通知要保人(C)應於十日內通知要保 人(D)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
2-13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 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多久之期間內通知要 保人 (A)三個月(B)三十日(C)六十日(D)十日。
2-133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 於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表示異議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A)得拒絕 受理(B)不得拒絕受理(C)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D)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 約費用。
2-13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 應依(A)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B)一般公認會計原則(C)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D)以上皆 是。
2-135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應依 A.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B.同業公會釐 訂之規範 C.有關法令之規定 D.會計法 辦理(A)AB(B)AD(C)ABC(D)ABCD 以上皆 是。
2-13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 何時,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A)每一 營業日(B)每週(C)每月(D)契約約定評價日。
2-13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 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A)分別計算各保險商品別之價值(B)計算 不同投資方針之價值(C)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D)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 戶價值。
2-13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多 久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 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A)二個月(B)三個月(C) 四個月(D)六個月。
2-139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之情事,下列何 者不在此限(A)運用於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保險人之利害關係人所發行 之金融債券(B)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C)運用於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D)連結於國外指數型基金 者,其追蹤指數逾越主管機關公告保險業投資國外指數型基金之追蹤指數範圍。
2-140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有關計價幣別之敘述,何者正確(A) 以人民幣以外之外幣為限 (B)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8條第2款所定計價幣 別為限 (C)以外幣為限 (D)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2 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 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2-141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計價幣別以 A.新臺幣 B.人民幣 C.外 幣 D.非新臺幣 (A)AB (B)CD (C)BC (D)BD 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2 款鎖定計價幣別為限。
2-142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計價幣別以 A.美元 B.澳幣 C.歐元 D. 英鎊(A)ABC(B)AC(C)ACD(D)ABCD 為限。
2-143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計價幣別以 A.加幣 B.紐西蘭幣 C.港幣 D.新加坡幣 (A)ACD(B)ABC (C)AC (D)ABCD 為限。
2-144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計價幣別以 A.紐西蘭幣 B.泰銖 C.美元 D.歐元 (A)AB (B)A (C)AC (D)ACD 為限。
2-145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之計價幣別,下列何者為非?(A)美元(B) 新加坡幣(C)港幣(D)泰銖 。
2-146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計價幣別以 A.日圓 B.港幣 C.新加坡 幣 D.紐西蘭幣(A)BD(B)BC(C)AB(D)ABCD 為限。
2-147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計價幣別以 A.日圓 B.港幣 C.新加坡 幣 D.人民幣(A)BD(B)BC(C)AB(D)ABCD 為限。
2-148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計價幣別,下列何者為非(A)美元(B)新加坡 幣(C)港幣(D)瑞士法郎。
2-149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不得含連結哪些標的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A.本國 發行人於境內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B.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本國股價指數 C.本國之貨 幣市場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D.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A)CD(B)AB(C)ABD(D)ABCD。
2-150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發行條件應 A.記載發行機構之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 B.記載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C.揭露該等結構型商品之風險 D.揭露該等結構型商品相關重要資訊 (A)BD (B)AB (C)ABC (D)ABCD。
2-151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至那些類別及上述相關指數 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A.信用 B.基金 C.指數 D.商品(A)BC(B)AB(C)ABC(D)BCD。
2-152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 交易之以投資 A.股票 B.債券 C.利率 D.匯率 為主且不具放空效果者為限 (A)AC(B)BD(C)BC(D)AB。
2-153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下列何者不是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 契約得連結之標的(A)以外幣計價之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B)以人民 幣計價之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C)以外幣計價或交割之新臺幣對人 民幣遠期外匯(D)以人民幣交割之人民幣利率交換。
2-154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封閉式結構型商品,到期保本率至少 為計價貨幣本金之(A)100%(B)80%(C)70%(D)90%。
2-155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為封閉式結構型商品者,應符合哪些條 件:A.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 B.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 C.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 回之選擇權 D.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A)AC(B)BC(C)AD(D)BD。
2-156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A)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 贖回之選擇權(B)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C)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D)得含有 目標贖回設計,且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2-157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劵者,不得以何者計價(A)澳幣(B)歐元(C)新台幣(D)人民 幣。
2-158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應符合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 該債券應 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為僅限銷售於專業投資人 B 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 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5 條之 相關規定 C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D 以上皆是 (A)A(B)BC(C)AB(D)ABCD
2-159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 降評等達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達 BBB+(twn)等級 (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通知要保人(A)三日(B)七日(C) 三十日(D)十五日。
2-160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中華信用評等股 份有限公司調降評等達(A)twBBB(B)twA(C)twBBB+(D)twA- 等級(含)以下之情事 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
2-161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 A.發行 B.保證 C.保管 D.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 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 (A)AB(B)AD(C)ABC(D)ABD。
2-162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 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 A.發行 B.保 證 C.保管 D.經理 (A)AD (B)AC (C)AB (D)ABD 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 程序。
2-163 保險人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將投資型保險專 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 (A)twA(B)twAA(C)twA-(D)twBBB+ 等級以上之國內保險機構予以保管。
2-164 國內外保管機構,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之等級標準: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的信用 評等等級為 (A)twA (B)twA- (C)twA+ (D)twB+。
2-165 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 DBRS LtD 信用評等為(A)A (B)A- (C)A+ (D)B+。
2-166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 構之長期債務評等,應符合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A)twAA (B)twA- (C)twA(D)twBBB+ 等級以上。
2-167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司債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 達(A)A(twn) (B)A-(twn) (C)AA(twn) (D)BBB+(twn) 等級以上。
2-168 國內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評等應符合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信用評等為 (A)A (B)AA (C)BB (D)B。
2-169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為國內結構型商品之國內發行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應符合(A)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 AA(twn)(B)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 A(twn)(C)中華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 twA-(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 twA+ 等級 以上。
2-170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之發行評等應符合 Fitch,InC 信用評等為 (A)A (B)AA (C)AAA (D)BBB。
2-171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 費時符合下列規定,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二十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A)120%(B)101%(C)115%(D)130%。 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2-172 假設被保險人 30 歲,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 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A)百分之一百三十(B)百分之一百二十(C)百分之一百零一 (D)百分之一百十五。
2-173 假設被保險人 50 歲,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 之比率不得低於(A)百分之一百二十(B)百分之一百三十(C)百分之一百十五(D)百分之一百零 一。
2-174 有關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應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 符合相關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被保險人 75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01%(B)被保險人 50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15%(C)被保險人 20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20%(D)被保險人 30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30%。
2-175 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之規定,要保人於投保 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被保險人年齡在 40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 低於 120%B.被保險人年齡在 40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30%C.被保險人年齡 在 41 歲以上者、70 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15%D.被保險人年齡在 71 歲以上 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01% (A)BCD(B)ABC(C)ABD(D)ACD。
2-176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 費時符合下列規定,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 (A)120%(B)101%(C)115%(D)130%。
2-177 假設被保險人之年齡在 75 歲,若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其比率不得低於 (A)130% (B)101% (C)115% (D)100%。
2-178 管理外匯條例的立法目的,下列何者為非? (A)平衡國際收支 (B)穩定金融 (C)實施 外匯管理 (D)對內及對外的匯率。
2-179 管理外匯條例第 1 條明定,制定本條例係為 A.平衡國際收支 B.穩定金融 C.實施外 匯管理 D.維持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A)AB(B)A(C)ABC(D)ABCD。
2-180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規定,所謂外匯中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何者核 定之(A)外匯業務機關(B)外匯行政主管機關(C)財政部(D)金管會。
2-181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規定,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A)國貿局(B)金管會(C) 中央銀行(D)經濟部。 (註 7)
2-182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規定,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A)國貿局(B)金管會(C)中央銀 行(D)財政部。
2-183 「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規定,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由 何者辦理(A)國際貿易主管機關(B)管理外匯之業務機關(C)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 (D)中央銀行。
2-184 「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規定,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由(A) 經濟部(B)管理外匯之業務機關(C)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D)中央銀行 辦理。
2-185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外匯調度及收支計劃之擬訂,由何者辦理(A)掌理外 匯之行政主管機關(B)財政部(C)國際貿易主管機關(D)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2-186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由(A)掌理外匯業務 機關(B)金管會(C)財政部(D)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2-187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由何者 辦理(A)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B)財政部(C)掌理外匯業務機關(D)金管會。
2-188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由(A)掌理外匯 業務機關(B)國際貿易主管機關(C)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D)財政部 辦理。
2-189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規定,新臺幣(A)五十萬元(B)一百萬元(C)一百五十萬元 (D)五百萬元 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 之。
2-190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規定,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 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A)財政部(B)行政院金管會(C)中央銀行(D)海關 定之。
2-191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何款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 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A.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 為取得之外匯 B.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 C.國外匯入 款 D.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本國人,經政府核准在國外投資之收入 (A)ABC(B) A(C)AB(D)ABCD。
2-192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9 條規定,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 由何單位以命令定之(A)中央銀行(B)海關(C)金管會(D)經濟部。
2-193 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 應報明(A)海關(B)中央銀行(C)金管會(D)財政部 登記。
2-19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3 條規定,下列何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 7 條規定之存入 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A. 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B.航運業、保險業與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 勞務所需支付之費用及款項 C.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 接治業務費用 D.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構之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 在國外家屬費用(A)AB(B)CD(C)ABC(D)ABCD。
2-195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3 條規定,何者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 7 條規定之存入外匯 自行提用或透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A.外國 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 B.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C. 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 D.經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 (A)ABC (B)CD (C)AB (D)ABCD。
2-196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5 條規定,下列那項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 匯報運進口:A.國外援助物資 B.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 C.學校及教育、研究、 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 D.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 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A)CD(B)AB(C)ABC(D)ABCD。
2-197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5 條規定,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 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應向 (A)財政部 (B)金管會 (C)中央銀行 (D)海關 申請核 明免結匯報運進口。
2-198 下列國外輸入貨品,何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A.國外援助物資 B. 政府以國內貸款購入之貨品 C.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 學或研究之貨品 D.出入國境之旅客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 貨品(A)AB(B)BD(C)ACD(D)BC。
2-199 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A.國內援助物資;B.政府以 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C.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 研究之貨品;D.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之貨品;(E)出入國境之旅客、 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貨品 (A)ABCED (B)ABCD (C)ACDE (D)BCDE。
2-200 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A)稅捐稽徵 處 (B)國貿局 (C)海關 (D)財政部 核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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