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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106年 - 106年外幣公版題庫-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概論201-297#64988
106年 - 106年外幣公版題庫-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概論201-297#64988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97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選擇題 (97)
2-201 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之限額由 (A)稅捐稽徵處 (B)國貿局 (C)海關 (D)財政部 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2-202 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之限額由財政部會同 (A)立法院 (B) 金管會 (C)海關 (D)國際貿易主管機關 以命令定之。
2-203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 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A)結售給指 定銀行(B)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C)向中央銀行申報(D)存入指定銀行。
2-20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8 條規定,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 責 任額,按期彙報(A)經濟部(B)總統府(C)行政院(D)金管會。 (註 7)
2-205 (A)金管會(B)中央銀行(C)行政院(D)財政部 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 責任額,按期彙報金管會。
2-206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規定,有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之情事,行政院得 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那些措施 A 關閉外匯市場 B 停止或限制全部 或部分外匯之支付 C 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 D 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A)AB(B)ABC(C)A(D)ABCD。
2-207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規定,有下列哪些情事,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 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 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A.國內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 濟穩定之虞 B.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C.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 逆差 D.新臺幣匯率大幅波動,嚴重影響外匯市場的穩定 (A)AB (B)ABC (C)CD (D)ABCD。
2-208 「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第一項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 辦法。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 定應即失效。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A)三十日(B)二十日(C)十日(D) 十五日 為限。
2-209 故意違反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之措施者,處新臺幣 (A) 一百萬元 (B)二百萬元 (C)三百萬元 (D)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立法院追認不同 意免罰。
2-210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A)財政部 (B)司 法部 (C)行政院 (D)法務部 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 之國人、法人、團體…之帳戶、匯款、通貨為禁止提款、轉帳等必要之處置。
2-211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3 條規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哪些相關之個 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 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A.國家 B.地區 C.恐怖組織 D.洗 錢組織(A)AD(B)BC(C)ABC(D)BCD。
2-212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3 條,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 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之個人、 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 A.帳戶 B .匯款 C.通貨 D.其他支付工具,為禁 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A)ABC(B)A(C)AB(D)ABCD。
2-213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 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A.提款;B.轉帳;C.付款; D.交付;E.轉讓 (A)ACD (B)BDE (C)ABCD (D)以上皆是 或其他必要處置。
2-214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管理 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A)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罰緩(B)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罰緩(C)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緩(D)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緩。
2-21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因下列哪些行為應依外匯管理條例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 處罰 A.故意不為申報 B.申報不實.C 受查詢而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 D.虛偽說明 (A)ABCD(B)ABC(C)ACD(D)BCD 。
2-216 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 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何者追繳其外匯? (A)財政部 (B)金管會 (C) 中央銀行 (D)行政院。
2-217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A)三年(B)二年 (C)五年(D)一年。
2-218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3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追繳之外匯,其不以外匯歸還者, (A)處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B)科以相當於應追繳外幣金額以下之罰鍰(C)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219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 9 條規定 所定之限額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B)買賣外匯違反第 8 條規定 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60 萬以下罰鍰(C)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 11 條規定 報明登記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D)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2-220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不實者(A)處新台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B)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C)其超過申報部份沒入之(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2-221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 11 條規定報明登記者,(A)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B)沒入之(C)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2-222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 9 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A) 其超過部分沒入之(B)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D)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2-223 「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 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A)第 7 條(B)第 7 條、第 13 條及第17 條(C)第 17 條(D)第 13 條 全部或部分條文適用。
2-22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 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何者得決定停止第 7 條、第 13 條及第 17 條全部或部分 條文之適用,嗣後要恢復前項條文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應經何處理(A)由行政院 逕予公告恢復實施(B)由行政院送總統公告後實施(C)由行政院送立法院追認同意恢 復適用(D)由中央銀行公告恢復適用。
2-22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A)採大額申報制(B)採自願申報原則(C)採強 制申報制(D)採誠實申報制。
2-226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係依據(A)中央銀行法第 35 條(B)管理外匯條例第 6 條 之 1 第 1 項(C)管理外匯條例第 19 條之 1(D)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 規定訂定。
2-227 中華民國境內(A)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B)新台幣五十萬 (C)新台幣三十萬 (D)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申報。 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2-228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以何人,應依外匯收支或交 易申報辦法申報(A)保險人(B)要保人(C)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D)受益人。
2-229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應 依(A)外匯收支或交易辦法(B)保險法(C)管理外匯條例(D)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 法 申報。
2-230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 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証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A) 由申報義務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B)由申報義務人向銀行申報 (C)由銀行業向金管會 申報 (D)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
2-23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稱銀行業,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 A. 銀行 B.信用合作社 C.農會信用部 D.漁會信用部 (E)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A)ABCD(B)ABCDE(C)ABE(D)AB。
2-232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規定誠實填妥申報書,經由許可辦理外匯 業務之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所稱「銀行業」,指 A.銀行 B.信用合作社 C.金融控 股公司 D.漁會信用部(A)ABCD(B)ABD(C)ABC(D)BCD。
2-23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所稱公司,指: A.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 登記之公司 B.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 C.依中華民國商業登記法登記 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A)AC(B)ABC(C)AB(D)A。
2-23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所稱個人,指 A.年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之個人 B.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C.領有外僑居留證 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D.年滿 20 歲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 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A)ABC (B)AD (C)AB (D)A。
2-23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稱個人,指年滿 20 歲領有(A)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自然人(B)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C)外僑居留證證 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D)以上皆是 。
2-236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所稱個人,指(A)未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之個人(B)年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外僑居留證證 戴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C)年滿 20 歲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 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D)年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 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下之個人。
2-237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 登記之公司 B.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行號 C.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 設立登記之團體 D.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A)ABC(B)AB(C)ABCD(D)BC。
2-23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 A.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 B.領 有相關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C.未領有外僑居留證 D.領有 相關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A)BCD(B)ACD(C)ABC(D)ABD。
2-239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款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 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經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 及期貨交易之匯款(B)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 之匯款(C)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D)公司、行號每筆結 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240 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公司 B.行號 C.團體 D.個人 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A)ABC(B)AB(C)AC(D)ABCD。 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2-241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公司 B.行號 C.團體 D.個人 進口貨品之匯款(A)ABC(B)ABCD(C)AC(D)AB。
2-242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七千萬美元之匯款 B.行號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 之匯款 C.公司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千萬美元之匯款 D.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三千 萬美元之匯款(A)BD(B)CD(C)AB(D)AD。
2-243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A)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百萬美元之匯款 (B)行號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 元之匯款 (C)公司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八千萬美元之匯款 (D)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 四百萬美元之匯款。
2-244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 A.公司 B.行號 C.團體 D.個人 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A)AC (B)ABC (C)AB (D)ABCD。
2-245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 多少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五百萬美 元(B)一千萬美元(C)五千萬美元(D)八千萬美元。
2-246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 多少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八千萬美 元(B)一千萬美元(C)五千萬美元(D)五百萬美元。
2-247 以下有關辦理結匯常涉及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何者正確:A. 行號每年累積結購金額未超過 5 千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填申報書 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B.團體每筆結匯金額達 50 萬美元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 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銀行確認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C.有事實足認 有申報不實之虞者,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 (A)C (B)B (C)A (D)ABC。
2-248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B)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四千萬美元之 匯款(C)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百萬美元之匯款(D)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七百萬 美元之匯款 。
2-249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公司每年累積結售購金額四千萬美元之匯款 B.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 之匯款 C.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七千萬美元之匯款 D.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三千 萬美元之匯款(A)AD(B)AB(C)CD(D)BC。
2-250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 團體每年累積結構金額八百萬美元之匯款 B.團體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百萬美元之 匯款 C.個人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百萬美元之匯款 D.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三百萬 美元之匯款(A)CD(B)BD(C)AB(D)AD。
2-251 我國目前外匯自由化下之管理機制,涉及新臺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A.公司 B.行號 C.個人 D.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逾五千萬美元,逕向指定銀行辦理 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中央銀行本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A)AC(B)AB(C)CD(D)ACD。
2-25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多少元, 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二十萬美元(B)十萬美元(C) 十五萬美元(D)五十萬美元。
2-253 公司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多少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符 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傳真銀行業(A)十萬美元(B)一百萬美元(C)五十萬美元(D)五百萬 美元。
2-25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多少元以上之匯款, 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A)十萬美元(B)一百萬美元(C) 五百萬美元(D)五十萬美元。
2-255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行號每年結匯金額達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B.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C.團體、個人每年結匯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D.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A)AB (B)BC (C)ABC (D)ABCD (E)B
2-256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 人應於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 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構或結售金 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B)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 款(C)公司、行號每年累結構或結售金額達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必要性匯款(D)未滿二 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2-257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多少美元以上之匯 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 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一百萬美元(B)五十萬 美元(C)五百萬美元(D)十萬美元。
2-25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團體每筆結匯金額達(A)十萬美元(B)一 百萬美元(C)五百萬美元(D)五十萬美元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 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 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 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2-259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A)五百萬美元(B) 一百萬美元(C)五十萬美元(D)十萬美元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 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2-260 我國目前外匯自由化下之管理機制,涉及新臺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 A.公司 B.行號 C.個人 D.團體,在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逾五百萬美元,逕向指定銀行辦理 結匯,逾上述金額則先經中央銀行本行核准再至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A)AC(B)CD(C)AB(D)ACD。
2-261 下列何者不是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 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之外匯收支或交 易(A)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B)團體、個人每 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C)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 上之匯款 (D)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2-262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 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 辦理新臺幣結匯(A)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B)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C)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 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D)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之匯款。 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
2-263 下列何者不是申報義務人應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 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之外匯收支或交易(A)公司每年累積結構金額超 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B)公司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C)個人 每年累積結構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D)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2-264 下列何者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中央銀行核准 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A)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B)臺灣地區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C)年滿二十 歲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D)外僑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個人。
2-26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多少 元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 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五百萬美元(B)五千萬美元(C)一百萬 美元(D)一千萬美元。
2-266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多少 美元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 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一千萬美元(B)五百萬美元(C)五千 萬美元(D)一百萬美元。
2-267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A) 五千萬美元(B)一千萬美元(C)五百萬美元(D)一百萬美元 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 人應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2-26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A) 五百萬美元(B)一百萬美元(C)一千萬美元(D)五千萬美元 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 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 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2-269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 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 辦理新臺幣結匯(A)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B)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C)非居住民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 工程之工程款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元之外匯(D)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 美元以上之匯款。
2-270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A)資金用途(B)資 金來源(C)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D)財務狀況 輔導申請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 申報事宜。
2-271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台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所填報之申報書及提供之 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及查詢,其保存期限至少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 五年。
2-272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委託公司或個人辦理新台 幣結匯申報者,受託人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及中央銀行其他規定,並以(A)代表人 (B)受託人 (C)代理人 (D)委託人 之 名義辦理申報。 .
2-273 除「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外,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 個人代辦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但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 下列哪項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A.委託書;B.委託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C.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A)ABC (B)AC (C)BC (D)AB。
2-274 申報義務人若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附何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 (A)委託人(B)委託人及受託人(C)受託人(D)委託人或受託人。
2-275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哪些申報義務人辦理新 臺幣結匯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 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A)團體(B)個人(C)公司、行號(D)公司、行號、團體、個 人。
2-276 下列何者申報義務人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 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A)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B)年滿二十歲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C)臺灣地 區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D)外僑居留證記載有效期限六個月之個人。
2-277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 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A)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B)得 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但應先親赴銀行業櫃檯辦理相關約定事項(C)應先親赴銀行業櫃 檯申請,但得透過網路銀行辦理相關約定事項(D)得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並辦理相關約 定事項。
2-278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如何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 事項(A)由銀行業派員至約定地點受理(B)先親赴銀行業櫃檯(C)上網(D)郵寄。
2-279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 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A)應至 銀行業櫃檯辦理 (B)應至金管會辦理 (C)仍得利用網際網路申報 (D)應至中央銀行 辦理。
2-280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因故意申報不 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者,可經由(A)金管會 (B)銀行業 (C) 證券業 (D)保險業 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
2-281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 不得要求更正申報內容,但有下列情形者可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 A.申報 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 B.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銀行業出具無 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C.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出 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D.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 定處罰 (A)A(B)D(C)BC(D)BCD。
2-282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申報人非故意 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何人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不再此限(A)精算師(B) 財政部(C)律師(D)保險業。
2-283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申報義務人非 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A)精算師(B)銀行業(C)財政部(D)保險業 出具無故意 申報不實意見書者,不再此限。
2-284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何種法規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者(A)銀行 法(B)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C)管理外匯條例(D)保險法。
2-285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理」第 13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製發之其他 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自銀行業製發之日起(A) 一個月(B)半個月(C)七個營業日(D)三個營業日 內,檢附相關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 央銀行申請更正。
2-286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申報不實之虞者,何者 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A)保險公司(B)保險局(C)銀行(D) 中央銀行。
2-287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因以下何者行為應依管理外 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A.故意不為申報 B.申報不實 C.受查詢而未於期限 內提出說明 D.為虛偽說明 (A)AB(B)CD(C)ABD(D)ABCD。
2-288 以新台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A)管理外匯條例 (B)外匯收支交易申報辦法(C)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D)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289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 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A)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B)外匯收支交易申 報辦法第 16 條(C)中央銀行法第 35 條第 2 項(D)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 處罰。
2-290 保險業辦理 (A)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B)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 (C) 以 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 (D)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 費專設帳簿資產國外有價證券,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 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 結匯。
2-291 銀行業受理保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應確認下列哪些文件 無誤後始得辦理:A.業者填報之申報書 B.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C.要保人結匯清冊 D.要保人填報之申報書(A)BCD(B)ABC(C)ACD(D)ABD。
2-292 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應查詢計入何人當年 累積結匯金額(A)受益人(B)要保人(C)保險人(D)被保險人。
2-293 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壽險業者所檢附之保 戶清冊,內容包括 A.要保人姓名 B.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 C.出生日期 D.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指定銀行查詢計入要保人之結匯額度 (A)ABC(B)ABCD(C)ABD(D)AB。
2-294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A. 利用壽險業者的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B.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國外 C.由業者向中央銀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A)ABC(B)BC(C)AC(D)AB。
2-295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A) 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B)由業者向中央銀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 資國外(C)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利用信託業的每年結匯額度 (D)由業者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2-296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哪種方式匯出資 金:(A)由業者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B)由業者向中 央銀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C)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D) 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利用信託業的每年結匯額度。
2-297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哪個方式匯出資 金 (A)由業者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B)經由金融機構 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C)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D)利用信託業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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