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 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十層以下樓層及地 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或十一層以 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前述裝修範 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 允許值。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 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 構造者,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 應檢附哪些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 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