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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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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修正新北市特定寵物業者申請許可證資格題庫(是非題101-150)#86587
科目:
特定寵物◆許可證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特定寵物◆許可證
選擇題 (50)
101.攜帶動物出入公共場所的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應由 20 歲以上之人伴同,違反者經勸導拒不改善,處 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A)O(B)X
102.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 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字號,違者依動 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 鍰。 (A)O(B)X
103.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 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 1 萬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A)O(B)X
104.經營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違者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 3 次者,廢止其許可。 (A)O(B)X
105.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除營業場所地點變更須重 新申請外,應於變更後 1 年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 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A)O(B)X
106.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間以 3 年為限,並於期屆滿前 1 個月內申 請換發新證。 (A)O(B)X
107.未經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 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得沒入其 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 按次處罰之。 (A)O(B)X
108.寵物業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 養之業者。 (A)O(B)X
109.寵物繁殖場,係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 所。 (A)O(B)X
110.經營犬繁殖規定:種公母犬需 6 月齡以上才能進行交配繁殖; 種母犬連續 2 年度內繁殖胎次不得超過 2 胎;種母犬每隻最多繁殖7 胎。 (A)O(B)X
111.寵物店如有用不完的動物用藥品,可以私自上網販賣給其他人 使用。 (A)O(B)X
112.動物用藥品,若需購買,應到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的網站--「動 保專區」查詢「本市合法動物醫院名錄」,並帶寵物至動物醫院就 診後,該院之獸醫師即會開立此類藥物供民眾使用。 (A)O(B)X
113.寵物店之退役犬隻及無經濟犬隻管理,可委託新北市寵物商業 同業公會協助送(認)養或自行送養。 (A)O(B)X
114.民眾購買犬貓前飼主教育,寵物業者有義務向民眾宣導所需擔 負的飼主責任及動保法規,並協助民眾取得新北市飼養寵物認證 卡。 (A)O(B)X
115.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證明牌(頸牌)是完成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 後由診療機構發給之證明,主要目的是證明犬隻施打過疫苗,與防 疫工作無關。 (A)O(B)X
116.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管制人員將捕獲之犬隻,送至動物之 家隔離區作業室留置,於犬隻點交時會先經晶片掃瞄器,掃瞄有無 晶片,收容動物公告及動物之家公告欄,進行羈留公告 7 日,供飼 主尋找家犬、貓。 (A)O(B)X
117.新北市動物之家在哪?我要怎麼去呢?
(1)周二-周日 上午 10:00-12:00 下午 14:00-16:00 有
板橋動物之家 8966-2158 板橋區板城路 28-1 號
中和動物之家 8668-5547 中和區興南路三段 100 號
五股動物之家 8292-5265 五股區外寮路 9-9 號
(2)周二-周六 上午 10:00-12:00 下午 14:00-16:00 有
新店動物之家 2215-9462 新店區安泰路 235 號
(3)周一-周五 上午 10:00-12:00 下午 14:00-16:00 有
淡水動物之家 2626-7558 淡水區下圭柔山 91-3 號
瑞芳動物之家 2406-3481 瑞芳區傑魚里八分寮路
八里動物之家 2619-4428 八里區長坑里 6 鄰長坑道路 36 號
三芝動物之家 2636-5436 三芝區圓山里青山路旁 (A)O(B)X
118. 狂犬病會感染所有溫血動物,因此記得每年帶寶貝到動物醫院施打疫苗哦! (A)O(B)X
119.患有狂犬病之動物,其唾液中含有病毒,狂犬病病毒隨著動物 的唾液,透過動物抓、咬的傷口進入人體。人類患者的唾液也會有 狂犬病病毒,理論上有可能透過人與人直接傳染,但是至今尚無病 例報告。 (A)O(B)X
120.狂犬病潛伏期從 7 日至 15 日不等,偶而短於 7 天,最長可達10 年以上,視傷口嚴重程度、傷口部位神經分佈的多寡或與腦的 距離、病毒株別、病毒量、衣服的保護程度及其他因素等而定。 (A)O(B)X
121.通知單是善意的提醒,只要一年時間到,都按時帶寵物去動物醫院施打疫苗,就不會裁罰。 (A)O(B)X
122.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系統線上尚未更新。您可將最新的施打證 明書傳真至(02-29595425),動保處幫您修正最近的施打紀錄。 (A)O(B)X
123.寵物店家不需聘請動物醫院或獸醫師為寵物施打晶片、預防注 射及寵物登記,自己即可執行例行工作。 (A)O(B)X
124.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經營特定寵物(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 之業者,應向直轄市主管機管申請許可。 (A)O(B)X
125.經營寵物美容之店家,未屬於法源規範對象尚不需向本處申請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特定寵物(犬隻)寄養之業者,應向直轄 市主管機管申請許可。 (A)O(B)X
126.特定寵物業者經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不需向商業主管機 關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始得營業。 (A)O(B)X
127.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並獲核准後,若發生停業、歇業情事 時,營業場所所飼養之寵物應予妥適安置,如未安置者將依「寵物 業停、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與動物保護法第相關規定裁處。 (A)O(B)X
128.連鎖型寵物店各分店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不需個別 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使得營業。 (A)O(B)X
129.寵物店門口被棄養犬、貓隻,店家應檢附相關事證,如監視器 畫面、動物現況、相關照片、行為人資料等具體事證後再行報案。 (A)O(B)X
130.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必須為自家飼養犬隻植入晶片辦理 寵物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可依同法處 3,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罰鍰,飼主可持身分證件至寵物登記站(動物醫院)辦理。 (A)O(B)X
131.飼主應每年主動帶自家寵物施打一次動物用狂犬病疫苗,違者 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 3 萬到 15 萬元罰鍰,飼主可帶寵物逕 至各動物醫院或新北市動保處及所屬各動物之家施打狂犬病疫苗。 (A)O(B)X
132.狗(貓)不見了,可到新北市動保處官網查看,是否有送到各動 物之家。因為送交或捕捉的動物當日下班前會將動物的資料上傳官 網。 (A)O(B)X
133.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 辦法規定,犬、鳥類及爬蟲類等均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A)O(B)X
134.若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擅自販售動物用藥品 (例如蚤不到、犬心寶、除蚤粉、治療耳疥蟲滴劑、疫苗…等動物 用藥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可處 9 至 45 萬罰鍰。 (A)O(B)X
135.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應適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A)O(B)X
136.寵物業者買賣寵物只要不涉及買賣犬隻,自家繁殖犬隻則不用 申請許可證,從事犬隻買賣業者應依規定申領寵物業買賣、寄養、 繁殖許可證。 (A)O(B)X
137. 動物有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飼主可依寵物晶片號碼及飼 主 身 分 證 號 碼 至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資 訊 網 : http://www.pet.gov.tw/webClientMain.aspx,辦理線上寵物遺失申 報。 如無植入晶片請立即至鄰近公立動物之家尋找。另可上網至 本處公告/認養專區尋找您走失的動物。 (A)O(B)X
138. 寵物死亡後,飼主應攜帶原寵物登記證至就近的寵物登記站辦 理死亡除戶即可,無需至原寵物登記站辦理。如寵物登記證遺失 者,飼主可憑身分證至就近的寵物登記站進行資料查詢,亦可辦理 死亡除戶。 (A)O(B)X
139. 經營特定寵物業者,其許可證依地址核發,勿於其他地點繁 殖買賣,但可「以合法掩護非法」情事發生。 (A)O(B)X
140.飼主應年滿 16 歲,攜帶寵物及身份證明文件至新北市動保處、 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或轄內新北市特約動物醫院等寵物登記 機構辦理。 (A)O(B)X
141.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31 條規定,家犬滿 4 個月應植入 晶片辦理寵物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5000 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A)O(B)X
142.已領有許可證業者,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 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A)O(B)X
143.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業者,寵物來源,應由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 證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使得買賣 或轉讓他人。違者依動保法 28 條,處新台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 下罰鍰。 (A)O(B)X
144.新北市轄內營業性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允許於農業 區、工業區設置,且不得設於地下層。 (A)O(B)X
145.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 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 金額之 50%以上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 案件,其獎金應平均發給。 (A)O(B)X
146.遊蕩戶外之犬隻應捕捉繫留,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 7 日內, 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A)O(B)X
147.犬、貓傷人、妨害安寧及噪音擾鄰案件,可通報轄內警察機關 處理。 (A)O(B)X
148.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每件 收費 2000 元。 (A)O(B)X
149.經評鑑為丙等之寵物業,應依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列改善項目, 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 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請直轄市主管 機關備查。 (A)O(B)X
150.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其 所用之藥械沒入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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