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一、何謂事案解明(la charge d'alléguer les faits)義務?我國民事訴訟法制中,當事人是否具有事案解明之義務?此等義務與舉證義務有何不同?當事人之解明有無界限?試依據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說明之。(25分)
二、住高雄之甲女在桃園工廠工作並租屋住在附近,不久同工廠之男友乙(住新竹)搬入與甲同居,但三個月後即因爭吵分手,乙搬回新竹後向甲追討以前出借價值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手機,甲拒還,乙乃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請甲應返還手機,甲收到起訴狀繕本後立即遞狀向法院主張手機係乙贈送因而不還。問:新竹地方法院應依何種程序處理本案件?言詞辯論時,若甲未到場,僅乙到場,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 (25分)
三、公車司機甲駕車不慎撞傷乙。乙稍後向法院訴請甲所屬之 A 客運公司應賠償三十萬元醫藥費,訴訟進行中,甲聲請參加訴訟,言詞辯論時,乙因急需錢,乃與A 達成訴訟和解,由A賠乙十五萬元,但甲認為金額太高反對和解。問:A和乙之和解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該訴訟? (25分)
四、星光社區為八層樓的電梯大廈,一層一戶,區分所有權人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等八住戶,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下稱X管委會),住戶甲為X管委會之主任委員。Y欲訴請星光社區給付承攬修繕工程之報酬費用新台幣(以下同)80萬元。其事實略為:因星光社區大廈之外牆有滲漏水問題,由X 管委會主任委員甲代表星光社區,委請Y施作防水修繕工程,工程款約定新台幣 100萬元;Y 於工程施作完成後,甲僅給付20萬元,並以社區公共基金不足為由,拒絕再給付;Y多次向甲請求給付尾款80萬元,均無結果。若Y以X管委會為被告,並以甲為X管委會之代表人,訴請被告給付80萬元與原告。於被告收受訴狀之送達後,甲以X管委會之名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8條2項之規定,將此訴訟事件之要旨公告於社區公共欄並告知各住戶。試附理由說明: X 管委會是否有當事人適格?若Y 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星光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甲至辛等八戶)是否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