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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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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汽車法規是非題-中文301-350#76827
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選擇題 (50)
301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生理上對於緊急事件反應與應變能力並 無影響。 (A)O(B)X
302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視覺與平時一樣,沒有一點影響。 (A)O(B)X
303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應更加注意兩側車道車輛動向。 (A)O(B)X
304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上行車,因為路面寬闊,坡平彎緩,駕駛人應提 高警覺隨時注意速度,以免超速行駛。 (A)O(B)X
305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輪胎易生高熱及波狀變形,需要胎紋深度充 足、胎壓正常之輪胎,防止輪胎爆破。 (A)O(B)X
306 汽車由加速車道轉入主線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並確保足夠之安全 間距。 (A)O(B)X
307 進入高、快速公路,若鄰近主線車道車輛甚多,不能適時安全轉入 時,應在加速車道中降低速度等待機會。 (A)O(B)X
308 變換車道應及早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注意鄰近車道車輛 動向以策安全。 (A)O(B)X
309 行進中發現鄰側車道,車輛已顯示方向燈有變換車道意圖時,應加速行駛以免被超越。(A)O(B)X
310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前後兩車之間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小型車車速每小時90公里時,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 (A)O(B)X
311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若錯過出口,可立即停車或倒車駛回。 (A)O(B)X
312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若突然故障,應注意四周車輛動態, 並先顯示方向燈滑離車道,逐漸減速駛進路肩,並在車後50~100公 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方向燈改為危險故障警示燈 。 (A)O(B)X
313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之寬度超過車身寬度,應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A)O(B)X
314 大貨車裝載整體物品後,高度超過4公尺者,應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A)O(B)X
315 大客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 (A)O(B)X
316 高速或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或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並包括乘載人數。 (A)O(B)X
317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禁止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A)O(B)X
318 汽車在道路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減速或任意變換車道。 (A)O(B)X
319 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 (A)O(B)X
320 高速公路每隔一段距離設立路邊緊急電話1具,係專供用路人緊急 求援或通報路況之用。 (A)O(B)X
321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大、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 車之狀況下,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O(B)X
322 大型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 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A)O(B)X
323 貨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其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及捆紮牢 固。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過車廂高 度。 (A)O(B)X
324 載重貨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因超載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 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A)O(B)X
325 貨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裝載超長物品時,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 車後燈光或號牌。 (A)O(B)X
326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安全帶。 (A)O(B)X
327 大型客車為增加運輸量,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允許站立乘客。 (A)O(B)X
328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A)O(B)X
329 四輪以上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其輪胎胎面不得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A)O(B)X
330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不得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 落之情形。 (A)O(B)X
331 在高速公路碰到交通阻塞時,汽車可利用路肩行駛。 (A)O(B)X
332 未經高速或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 高速或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A)O(B)X
333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在正常天候狀況下,行駛速率為每小時100公 里時,前後兩車間之最小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為80公尺,小型車 為50公尺。 (A)O(B)X
334 小型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80公里路段行駛時,為 維護行車安全,應與同車道前行車輛保持至少40公尺距離。 (A)O(B)X
335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時,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 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A)O(B)X
336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前,應蒐集並瞭解各項交通管制疏導措施及道 路交通狀況。 (A)O(B)X
337 超速行駛是肇事最大原因之一。 (A)O(B)X
338 睡眠不足,神志不清只要小心駕駛仍然可以開車。 (A)O(B)X
339 對汽車性能不了解與行車安全並無關係。 (A)O(B)X
340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必可減少交通事故。 (A)O(B)X
341 在車禍將發生前,能立即採取合理適當行動加以防止,叫做防衛駕 駛。 (A)O(B)X
342 行車前了解沿途道路狀況,對行車安全並無幫助。 (A)O(B)X
343 在深夜凌晨人車稀少,可以超速行駛。 (A)O(B)X
344 在夜間開車前,應將擋風玻璃及駕駛座兩側玻璃擦拭乾淨,可增加 行車安全。 (A)O(B)X
345 夜間行車如來車不變近光燈,可以用遠光燈來報復以增加安全。 (A)O(B)X
346 行駛在積水路段,應減速慢行,通過後並試踩煞車。 (A)O(B)X
347 抬頭遠看,增大目視距離,保持足夠行車安全距離和間隔,為肇事 預防要點之一。 (A)O(B)X
348 肇事發生應立即停車,保持現場以最快方法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A)O(B)X
349 肇事處理,不可斤斤計較責任誰屬,應發揮道德精神救人為先原 則,以免延誤,增大傷亡與損失。 (A)O(B)X
350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迅速恢復交通,清除現場,可不必等待肇事 處理機關之指示,即可進行。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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