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機關之交通設備與乙機關之機械設備,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進行 資產交換,交換資產公允價值價差部分,雙方同意採現金收付,資產於 交換日當天之相關資料如下:
情況一:若上述交換不具商業實質,交換時僅知乙機關之資產公允價值 為$400,000,且雙方無現金收付之情況。
情況二:若上述交換具商業實質,交換時僅知甲機關之資產公允價值為 $320,000,且雙方無現金收付之情況。
情況三:若上述交換具商業實質,交換時甲機關之資產公允價值為 $350,000,乙機關之資產公允價值為$400,000,且甲機關支付 現金$50,000 給乙機關。
情況四:若上述交換具商業實質,交換時甲機關之資產公允價值為 $420,000,乙機關之資產公允價值為$390,000,且乙機關支付 現金$30,000 給甲機關。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分別列出情況一及情況 二,乙機關資本資產帳應有之分錄。並分別列出情況三及情況四,乙機 關普通公務帳應有之分錄。 (25 分) (各項分錄之會計科目應以第四級科 目名稱為準,若無分錄亦應註明,否則不予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