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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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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1022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前分區測驗:交通法令#83518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50)
1.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 (A)O(B)X
2.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A)O(B)X
3.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A)O(B)X
4.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 (A)O(B)X
5.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各項登記。 (A)O(B)X
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車輛牌照者,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得免於 執行。 (A)O(B)X
7.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A)O(B)X
8.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 上1,800元以下罰鍰。 (A)O(B)X
9.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A)O(B)X
10.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處以罰鍰。 (A)O(B)X
11.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A)O(B)X
12.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 令申改正。 (A)O(B)X
13.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 (A)O(B)X
14.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 (A)O(B)X
15.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 (A)O(B)X
16.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A)O(B)X
17.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A)O(B)X
18.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A)O(B)X
19. 閃光黃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A)O(B)X
20.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5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 記。 (A)O(B)X
1. 交岔路口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8公尺(C)15公尺。
2. 計程車駕駛人駕駛計程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 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C)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3.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色虛線路段(A)不得超車(B)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C)超車時得駛 越。
4.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 車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0元以 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5. 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駛遇有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能見度甚低時,車速應(A)保持最低時速60公里(B)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C)維持正常速度行車。
6.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以下何種情況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廢止執業登記 (A)詐欺罪(B)過失重傷害罪(C)毀損罪。
7.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A)吊銷牌照(B)廢止執業登記(C)以上兩 者均是,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8. 有關車輛優先通行權之規定,何者不正確(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B)在多車道圓環,左 方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C)在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
9.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 左轉(B)未設禁止左轉標誌者,即可以左轉(C)並無規定。
10. 汽車在市區或交通頻繁處,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距離,應保持(A)1公尺以上 (B)3公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 之距離。
11. 在高速公路行車(A)不得超速競駛,不得低速併行(B)可以超速競駛,但不得低速併行(C) 不得超速競駛,卻可以低速併行。
12. 車輛行駛於長隧道遇前方火災發生時,其逃生原則(A)留在車內等待救援(B)依車行反方 向逃生(C)依車行方向逃生。
13. 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包括(A)號牌(B)行車執照(C)以上皆是。
14.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A)半小時(B)1小時(C)2小時。
15.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A)900元 (B)1,800元(C)3,600元罰鍰。
16.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6個月內,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 1個月(B)1年內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1點之行為者,吊銷其駕駛執照(C)6個月內,共 達6點以上者,吊銷駕駛執照。
17. (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18.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 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1年 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19.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次(A)3年(B)4年(C)5年。
2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 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21.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A)滿5年(B)滿10年(C)不 可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 曾犯公共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可以(B)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 機關 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24.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A)得(B)不得(C)視情形 僱用其他 人駕駛其車輛。
25.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 規定須在(A)1,450(B)1,500(C)1,750 立方公分以上。
26.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 年(C)10年 以上。
27.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換發者,經換發後,該段期間執業 年資(A)視為中斷(B)不予扣除(C)應予扣除。
28. 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定者, 依(A)合作社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 規定處罰。
29.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 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A)60公里(B)70公里(C)80公里。
30.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 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A)3個月(B)6 個月(C)12個月。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