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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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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前分區測驗交通法令10/20#92482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50)
1.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A)O(B)X
2.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各項登記。(A)O(B)X
3.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A)O(B)X
4.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A)O(B)X
5.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A)O(B)X
6.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 廢止其執業登記。(A)O(B)X
7.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8.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 連續舉發。(A)O(B)X
9.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 緣不得逾60公分。(A)O(B)X
10.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 (A)O(B)X
11.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X(A)O(B)X
12.闖紅燈或平交道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 (A)O(B)X
13.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 內。(A)O(B)X
14.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 鍰。(A)O(B)X
15.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A)O(B)X
16.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A)O(B)X
17.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A)O(B)X
18.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A)O(B)X
19.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不分幹線道支線道時,右方應 X 讓左方車先行。(A)O(B)X
20.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 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選擇題(每題 2 分,塗改不計分)(A)O(B)X
1.交岔路口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15公尺(C)20公尺。
2.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A)900元 (B)1,800元(C)3,600元 罰鍰。
3.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 登記者(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不得再申辦。
4.汽車行至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顯示方向燈(A)10公尺(B)20公尺 (C)30公尺。
5.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 檢驗。
6.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於右前座椅椅背置放執業登記證副證者,處新臺幣(A)900元 (B)1,200元 (C)1,500元 罰鍰。
7.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A)900元以上1,200 元以下(B)1,200元以上5,4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罰鍰。
8.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之構成要件 (A)依限期到案(B)有繼續調查必要(C)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9.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A)交通部路政司(B)公路總局(C)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10.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 執業時(A)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1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 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12. 最近(A)1年(B)3年(C)5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3.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 (A)公路監理機關(B)登記證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 申辦。
14.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15. 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A)警察機關(B)消防機關(C)地方法院 得暫時扣留處理。
1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車遇「停」標誌應減速慢行(B)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停再開(C)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減速慢行。
17. 計程車駕駛人駕駛計程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罰鍰。
18.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A)1小時(B)6小時(C)12小時。
19.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直行車佔用左轉專用車道,應處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C)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罰鍰。
20.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最長(A)3個月(B)4個月(C)5個月。
【已刪除】2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A)1個月(B)2個月(C)3個月不得舉發。
22.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因重要事故或疾病(A)不得(B)可以(C)有條件 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
2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不可任意移動下列何者(A)肇事車輛(B)現場痕跡證據(C)以上皆是。
24.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60公里(B)70 公里(C)80公里。
25.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方向指示標線。
26.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800(B)1,900(C)2,000 立方公分以上。
27.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28.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 (B)3個月內(C)6個月內。
29.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警察機關(C)原發證之警察局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30.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3年(B)4年(C)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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