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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後勤指揮部聘雇◆採購員
> 109年 - 109 陸勤部採購職類編制內聘雇人員招考學科測驗:採購員(是非101-150)#103012
109年 - 109 陸勤部採購職類編制內聘雇人員招考學科測驗:採購員(是非101-150)#103012
科目:
陸軍後勤指揮部聘雇◆採購員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陸軍後勤指揮部聘雇◆採購員
選擇題 (50)
101. 機關辦理採購,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於公告日起至截 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 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A)O(B)X
10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就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評 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 限,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A)O(B)X
103. 機關辦理採購,因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為提升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 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104. 機關就特殊或巨額採購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得包含 ISA9000 系列驗 證文件。 (A)O(B)X
10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只要符合第 1 次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要 件,後續招標即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106.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仍應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是否有異常 或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A)O(B)X
107. 辦理契約變更,如未涉及契約價金變動,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A)O(B)X
108.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時,投標廠商如未使用機關之標封,屬未依招標文件規 定投標,為不合格標。 (A)O(B)X
109. 以單價決標者,應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A)O(B)X
110. 以單價決標者,決標公告之底價欄位,應以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填列, 並於附加說明欄敘明係單價決標案。 (A)O(B)X
111.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對於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並 未限制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並無不可。 (A)O(B)X
112. 有一機關辦理新臺幣 12 億元之工程採購,如擬收取押標金,其於招標文件 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 6 千萬元,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A)O(B)X
113. 機關辦理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 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 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A)O(B)X
114.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勞務採購,應於招標文件公開預計 金額。 (A)O(B)X
115. 機關製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招標文件,得載明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 關利用。 (A)O(B)X
116.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依機關之書面或口頭通知,不必於契約內訂明。 (A)O(B)X
117.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A)O(B)X
118. 機關各種採購契約應訂明,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應取得 全部權利。 (A)O(B)X
11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者,由機關負擔所生之費用。 (A)O(B)X
12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 賠償責任。 (A)O(B)X
121. 開標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後,監辦人員查看底價金額,尚無不可,惟應遵守 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底價於決標前應保密之規定。 (A)O(B)X
122.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之採購案件,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 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惟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 內容。 (A)O(B)X
123.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必要時需於訂底價時考量海運、空運及關稅等所 增加之成本。 (A)O(B)X
124.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為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決標原則之一。 (A)O(B)X
125.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之採購資訊系統傳輸決標公告,其有底價而不予公開 者,應敘明理由。採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標並以單價訂定契約者,因 係以單價訂定契約,故僅需傳輸單價資料。 (A)O(B)X
126.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 價 ( 經折算後 ) 有採購法第 58 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 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 日。 (A)O(B)X
127. 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得高於廠商於同 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A)O(B)X
128.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 所改變,不需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A)O(B)X
129.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市場行情、契約內容等規定逐項編列。 (A)O(B)X
130.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 58 條總標價或 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不包括平底 價之情形。 (A)O(B)X
131. 廠商申請調解,嗣撤回調解之申請,後又就同一爭議案件申請調解,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A)O(B)X
132.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A)O(B)X
133.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A)O(B)X
134.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A)O(B)X
13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 處權時效為 5 年。 (A)O(B)X
136.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 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A)O(B)X
137.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 (A)O(B)X
138. 採購申訴不得僅就書面審議之,應以言詞為之。 (A)O(B)X
139.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 本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A)O(B)X
140.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 定。 (A)O(B)X
141. 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 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142.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8 條規定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 幣 600 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 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A)O(B)X
143.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 (A)O(B)X
144.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 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 (A)O(B)X
145. 某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 A 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 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 A 營造廠參與該工程採購之投標,該建設課主管 依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應行迴避。 (A)O(B)X
146. 採購人員為社會禮儀,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 500 元之 餽贈。 (A)O(B)X
147. 某機關首長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任職於廠商,但非廠商負責人,該廠 商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與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無涉,惟該機關首長適 用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A)O(B)X
148.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 顧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A)O(B)X
149.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其上 級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A)O(B)X
150.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 91 年 6 月 30 日退休後,擔任 A 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 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該代表人未出席開標, 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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