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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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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0305 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201-250#83610
科目:
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選擇題 (50)
201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A)O(B)X
202 利用不正當手段報考參加應考者,除考試資格應予取消外,已領有駕照者,應吊銷駕照並停考5年。 (A)O(B)X
203 駕駛人允許無駕照者駕駛其車輛,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A)O(B)X
204 駕車闖紅燈,吊銷其駕照。 (A)O(B)X
205 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除罰鍰外並予記點。 (A)O(B)X
206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者,除處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 者,不在此限)。 (A)O(B)X
207 "機車駕駛人行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 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A)O(B)X
208 駕駛人開車時應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A)O(B)X
209 為爭道行駛,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非常危險,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A)O(B)X
210 駕車行駛人行道應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A)O(B)X
211 闖紅燈只繳罰鍰,不被記違規點數3點。 (A)O(B)X
212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 (A)O(B)X
213 行經圓環路口,可以直接迴車。 (A)O(B)X
214 前行車未表示允讓靠邊慢行而強行超車,是要處以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A)O(B)X
215 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 (A)O(B)X
216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騎士酒駕,5年內第2次,罰鍰為新臺幣9萬元。 (A)O(B)X
217 機車騎士在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3C產品,將會被處以罰緩新臺幣3,000元。 (A)O(B)X
218 機車故意拆除消音器而造成噪音,與消音器損壞不予修復而行駛者,均屬違規行為,前者處罰較重。 (A)O(B)X
219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3年。 (A)O(B)X
220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記違規點數2點而不罰鍰。 (A)O(B)X
221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A)O(B)X
222 機車汽缸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為普通重型機車。 (A)O(B)X
223 機車汽缸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者,為普通輕型機車。 (A)O(B)X
224 機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 (A)O(B)X
225 機車報廢,無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牌照亦可自己保存。 (A)O(B)X
226 機車繳銷與註銷牌照,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並繳回牌照。 (A)O(B)X
227 機車變更或停駛與復駛,均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 (A)O(B)X
228 機車所有人以個人名義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 (A)O(B)X
229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A)O(B)X
230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 (A)O(B)X
231 機車載物,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A)O(B)X
232 機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期間尚未期滿者,不得參加機車駕駛執照考驗。 (A)O(B)X
233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A)O(B)X
234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O(B)X
235 駕駛人死亡時,應由關係人將駕照繳回當地監理機關。 (A)O(B)X
236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A)O(B)X
237 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A)O(B)X
238 機車附載後座乘客可以側坐。 (A)O(B)X
239 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中間行駛者,應受罰鍰之處分並予記點。 (A)O(B)X
240 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2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A)O(B)X
241 機車行駛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A)O(B)X
242 駕駛機車起駛前,不必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和行人。 (A)O(B)X
243 駕駛機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A)O(B)X
244 為增加機車馬力,可將消音器拆除。 (A)O(B)X
245 行人穿越道上不得臨時停車。 (A)O(B)X
246 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座位後,雖有固定座位,亦不得附載坐人。 (A)O(B)X
247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A)O(B)X
248 機車行駛於同向3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右轉彎。 (A)O(B)X
249 輕型機車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每小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A)O(B)X
250 機車駕駛人行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並應隨車攜帶。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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