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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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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最新版)機車法規選擇題-中文101-150#112145
科目:
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選擇題 (50)
101 利用機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除吊銷駕駛執照外 (A)1 年內不得考領(B)3 年內不得考領(C)終身不得考領(但符合特定 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在此 限)。
102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照(A)3 個 月至 6 個月(B)1 個月至 2 個月(C)2 個月至 4 個月。
103 駕駛人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 得逃逸,違者應處罰 (A)吊銷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但符合 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時間者,不 在此限)(B)應予罰鍰(C)吊扣駕駛執照 1 年。
104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者,處新臺幣(A) 1,000 元(B) 1,500 元(C)2,000 元罰鍰。
105 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A)6 個 月(B)1 個月(C)1 年。
106 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 者,處以(A)罰鍰(B)吊扣駕照 1 個月(C)吊銷駕照。
107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A)不得超過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B)不 得超過 10 分鐘,駕駛人亦可離開座位(C)只要不超過 5 分鐘即可。
108 駕駛機車有闖紅燈行為之處罰是(A)罰鍰新臺幣 1,200 元至 3,600 元 (B)吊扣駕駛執照 1 個月(C)罰鍰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並記違規 點數 3 點。
109 機車附載坐人(A)可以側坐(B)為求安全不得側坐(C)無規定。
110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A)由前車右側超車(B)由前車左側超越(C)任 意超越。
111 註銷之駕照,應(A)自行保留(B)繳回公路監理機關(C)繼續使用。
112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A)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B)鳴喇叭穿越通過(C)應加速通過。
113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A)可以停車(B)不得停車(C)無規定。
114 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A)1 人(B)2 人(C)3 人。
115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定者,應 於(A)最內側車道行駛(B)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C)無規定。
116 夜間會車時應(A)使用近光燈(B)使用遠光燈(C)無規定。
117 機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A)頭部(B)肩部(C)腰部。
118 機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可超過車輛把手外緣(A)10 公分(B)2 公尺(C)1 公尺半。
119 機車駕駛人,在行車前(A)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B)車輛性能良好,不 必檢查 (C)無規定。
120 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A)50 公斤(B)80 公斤(C)90 公 斤。
121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 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車速度每小時(A)不得超過 20 公里(B)不得超過 30 公里(C)不得超過 40 公里。
122 騎乘機車(A)不必戴用安全帽(B)為求安全應戴安全帽(C)法令規定不 必戴安全帽。
123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 車時速不得超過(A)50 公里(B)40 公里(C)30 公里。
124 機車夜間在照明清楚之市區行駛(A)使用近光燈(B)可用遠光燈(C)可 以關燈。
125 機車行車前(A)隨車工具需準備齊全(B)機車輕便不需攜帶(C)並無規 定。
126 機車同一方向行駛時,後車與前車(A)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B) 不需保持距離(C)應平行前進。
127 下坡行駛時(A)可以關閉電門,空檔滑行(B)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 (C)無規定。
128 各種燈光損壞或不全,(A)不影響行車安全 (B)影響行車安全甚大 (C)照常行駛。
129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路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A)可以停車(B)可以 臨時停車(C)不得臨時停車。
130 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單行道行駛,應在(A)最左、右車道行駛(B) 只能在最右車道行駛(C)任何車道均可行駛。
131 機車在道路行駛(A)不受交通標誌之限制(B)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C)標誌等與機車無關,不必理會。
132 行人穿越道上(A)可以停車(B)不得臨時停車 (C)無規定。
133 機車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行駛,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設有快 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A)40 公里(B)50 公里 (C)60 公里。
134 按鳴喇叭的時間,每次(A)不得超過二秒鐘(B)不得超過一秒鐘(C)不 得超過半秒鐘。
135 機車駕駛人患病影響安全駕駛、或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 0.15 毫克者,(A)不得開車(B)照常可以駕駛(C)開車時不可太 快。
136 聞有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應該(A)不須避讓(B)只要不跨線 行駛,就不必避讓(C)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
137 騎乘機車,防護身體最重要的裝備是(A)寬皮帶(B)安全帽(C)防風眼 鏡。
138 駕駛機車起駛前(A)應顯示方向燈,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 人(B)看側方有無車輛通過(C)看清前方路面。
139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A) 半公尺(B)1 公尺(C)3 公尺。
140 無標誌或標線指示,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行駛(A)內側 車道(B)最外側 2 車道(C)內側車道中央。
141 普通輕型機車附載物件,重量規定(A)以 40 公斤為限(B)以 50 公斤為 限(C)以 20 公斤為限。
142 機車路考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時間,不得少於(A)7 天(B)15 天(C)30 天。
143 行車時兩車交會,其相互間隔不得少於(A)半公尺(B)1 公尺(C)2 公 尺。
144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時,(A)不得超車(B)可以超車(C)無規定。
145 機車車主及駕駛人有住址變更(A)應持有關證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B)不必辦理變更登記(C)向附近警察派出所辦理登記。
146 機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 時繳還(A)駕駛執照(B)號牌及行車執照(C)行車執照。
147 機車未經登記檢驗又未領用牌照(A)不准行駛(B)可以行駛(C)可在郊 外行駛。
148 懸掛號牌(A)應依規定位置懸掛(B)隨便懸掛固定明顯位置就可以(C) 無規定。
149 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而不予禁止,除處以罰鍰 外,並應吊扣其機車牌照(A)3 個月(B)1 年(C)2 年。
150 依現行規定,持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缸排氣量(A)50 立方公分以上 250 立方公分以下(B)50 立方公分以下(C)逾 250 立方 公分以上 之二輪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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